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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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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8]7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6-11
实施时间:2008-7-1
失效时间:2008/12/31 0:00:00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补充说明: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作废。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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