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9]26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9-10-13
实施时间:1999-11-1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