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94)国税发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7]9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6-15
实施时间:2007-7-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