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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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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8]390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8-6-29
实施时间:1998-6-29
失效时间:2016/5/29 0:00:00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   
  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5-29
实施时间:201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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