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8]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8
实施时间:2008-1-8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级数据“大集中”管理工作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