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7]121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12-6
实施时间:2007-12-6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批复如下:
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是燃气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及维护,管道燃气输配,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