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残联教就字[2007]26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25
实施时间:2007-2-25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区、市残联、地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和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残联教就字〔2006〕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2007年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将严格按照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全市统一实施。现就2007年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市各地税机关注册的各类企业单位(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收程序、时间
(一)3月上旬,企业单位到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报表及其他资料。实行网上报税的单位,可通过报税网络下载。
(二)4月底前,企业单位到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报表及审核资料。
(三)5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单位报送审核资料对照青岛市持证残疾人查询系统、青岛市残疾人就业网对残疾人资料和办理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校验核查,核定单位应安置残疾职工数和应缴纳保障金数额。逾期未报送年报表及审核资料的,按未安置残疾人认定。
(四)6月1日起,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为单位打印缴纳保障金票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缴纳。
三、审核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保障金。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
应纳保障金=2006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18235元)×(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四、审核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审核,须携带如下资料: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复印件;
4.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凭据复印件。
五、审核处理
各单位应在收到保障金缴款票据后,于2007年9月30日前缴纳。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按照省政府第115号令“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由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
六、其他
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
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答复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