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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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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宁地税发[2007]154号
发文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失效时间:2011/5/1 0:00:00
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县局、纳税服务中心: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各分县局根据市局每年公布的四项开发成本单位面积核定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二、凡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由分县局负责审批,并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核定征收通知书》。
  三、根据《通知》第二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0.5%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取得收入的4%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根据开发的商品房类型分别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附件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附件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核定征收通知书
 

附件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纳税人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企业申请意见
申请核定征收的项目类型:
□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住宅 
□营业用房、写字楼   □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
申请核定征收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初审日期: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科室负责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分管局长意见
分管局长: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核定征收通知书
纳税人名称:                 
审批批复号:宁地税土增清算核字(XX年)    号      单位:元 
税务登记证号
 
纳税人地址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核定征收审批意见
1、该项目中             的核定征收率为     %
2、该项目中             的核定征收率为     %
3、该项目中             的核定征收率为     %
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7〕75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对你单位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按照以上核定征收率计征,特此通知。
           主管地税机关:
                               年   月   日
 
 
1、本通知一式二份,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2、纳税人须在接到本通知后的15日内按核定的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3、对该通知核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地税规字[2011]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8
  实施时间: 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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