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请各有关企业于12月20日前按规定申报交纳。
附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在向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5):
(一)第一类10%;
(二)第二类5%;
(三)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商国资委报国务院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资委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复核,财政部在收到国资委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国资委根据财政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财政部向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据财政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依据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四)财政部在收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中国烟草总公司凭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50亿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十六条 对中央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财政部、国资委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息、股利)申报表
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答记者问
2007年12月26日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财政部同时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下称《预算编报办法》)。日前,就收益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收益收取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收益收取办法》共分四章十七条。界定了《收益收取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及其试行范围,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内容、性质和收取单位;规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和企业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以及收取单位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内容;明确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程序、减免方式,以及监交措施;规定了《收益收取办法》的执行时间。
问:《收益收取办法》的试行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各类中央企业共2.05万户,除31户金融企业外,155户中央监管企业集中了1.43万户独立企业,各部门所属企业有0.62万户。鉴于上述企业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规模大小不一、涉及行业众多等情况,为保证《收益收取办法》能够规范、有序、顺利地实施,目前先选择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和效益较好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试行单位。从2008年起开始收取这部分企业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鉴于2006年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盈利水平较高,作为试点,2007年对这部分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标准减半收取。
问: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下称《意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和国有企业清算收入。目前大部分一级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因此,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
确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国不同行业企业由于受不同条件因素影响,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既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缴比例,也不宜一对一谈判,一个企业一个比例。因此,《收益收取办法》采取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的方式,即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以“适度、从低”为原则。
按照这个原则,《收益收取办法》规定,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
考虑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其他项目数额相对不大,采取全额收取的方式,其中: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据《公司法》,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交;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全额上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收益只是针对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属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计入一级企业的当期损益不单独收取。
问:应交利润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收益收取办法》规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为企业应交利润基数。除此以外,不另外规定扣减项目。
问:国有资本收益采取什么收取方式?
答:《收益收取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方式为:国资委监管企业向国资委、财政部同时申报上交;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财政部复核;财政部按照复核结果向财政部驻申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称财政专员办)下发收益收取通知,国资委按照财政部复核结果向申报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企业依据财政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国资委下达的收益上交通知办理交库手续。
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审核,按财政部审核结果直接办理交库。
问:能否介绍一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
答:根据《意见》,财政部同时还制定发布了《预算编报办法》。《预算编报办法》规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中央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上报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财政部根据收入预算和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
此外,财政部还会同人民银行修订了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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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至四.xls |
附表五.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