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森林工业总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90号)精神,经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为了减轻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取消农工负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收费,并确保国有农场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9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规范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国有农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国有农场自报基础数据的原则。以隶属于我省各级政府或部门管理的,以土地经营为主且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农、牧、渔、果、蚕、蜂场以及监狱、劳教、森工农场等(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和省林业厅所属国有林场除外)自报的人口、耕地面积和土地承包费标准,为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基础依据,使减轻农工负担与省级财政补助基本符合国有农场的实际。
(二)合理采用相关因素力求均衡的原则。鉴于国有农场人口、耕地面积和土地承包费额度多寡不同,经营状况和财务核算方法不尽一致,采用因素权重法和类别地区系数法确定省级财政补助数额,力求地区间国有农场农工减负和补助水平趋于均等化。
(三)减轻农工负担确保事业发展的原则。取消农工负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省级财政予以国有农场补助后,国有农场收取土地承包费(不含按政策规定新增职工自身受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标准不得超过改革前土地承包费扣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余额,国有农场不得通过提高管理人员工资,加大管理费用和增加企业利润等方式,加重农工负担。加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发挥资金效益,确保国有农场各项事业发展。
三、省级财政补助的确定
(一)测算数据来源。以2006年8月各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上报的农场人口、耕地面积和土地承包费标准为准。
(二)采用因素及权重。按照农场人口和耕地面积两个因素,其所占补助资金总量的权重分别为30%、70%。
(三)类别地区系数。以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为单位,划分不同地区类别,省级财政对不同类别地区实行不同的补助系数。
一类地区:人均耕地面积10亩以下(含10亩)或亩均土地承包费50元(含50元)以上的,补助系数为1.05。
二类地区:人均耕地面积20亩以下(含20亩)、10亩(不含10亩)以上或亩均土地承包费40元(含40元)以上、50元(不含50元)以下的,补助系数为1.0。
三类地区:人均耕地面积20亩(不含20亩)以上或亩均土地承包费40元(不含40元)以下的,补助系数为0.9。
按照三类地区、二类地区、一类地区的顺序,依据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具备各档次条件之一的确认类别地区系数。
(四)省级财政补助计算公式。
某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补助额=(全省农场人均补助金额×该地国有农场人口数× 30% + 全省农场亩均补助金额×该地国有农场耕地面积×70%)× 该地类别地区补助系数
(五)补助资金的拨付。省级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里确定补助的办法,也可以按照耕地面积平均确定国有农场的补助资金,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所属国有农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国有农场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2006年国有农场已经通过土地承包费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于2006年年底前要用省级财政补助和农场自有资金如数退还给农工。
(六)补助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国有农场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开支,如有节余可以用作化解债务。不得用于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今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将逐步交由市(地)、县(市)政府承办,各级财政对取消农工负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的省级财政补助,要按照“谁举办、补给谁”的原则合理安排。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及国有农场要切实加强对取消农工负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落实省级财政予以国有农场补助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要逐级明确目标和任务,做到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及国有农场要结合实际,制定省级财政补助的具体落实意见,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如数、直接地拨付到国有农场。
(三)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及国有农场要认真组织国有农场农工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让广大国有农场农工都能了解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政策,体会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关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统一农工的思想,消除各种疑虑, 使广大农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妥善化解各种矛盾,保证改革试点工作平稳运行。
(四)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省级财政将扣减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的资格。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和其他收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建立健全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不得未做化解工作就将矛盾上交。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随意歪曲中央和省有关改革政策和因执行政策走样引发群体越级上访事件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当地政府或部门和农场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商省税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