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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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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财会[2007]4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7-11-13
实施时间:2008-1-1
法规类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高校、中央在渝单位:
  为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渝财会[2007]2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重庆市财政局反馈。
  联系人:罗佐平 联系电话:023-63899487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引导会计人员更新业务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联系实际、按需施教,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对象
  第三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初级二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次年度完成。市级主管部门及市级控股(集团)公司的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注册登记;其他会计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及考试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方面,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方面,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方面,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方面,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
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分类施教;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分类别,形式包括专门培训、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
  第九条 为了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有效地制止乱办学、乱收费的现象,确保广大会计人员能够通过每年继续教育学习,提高自身的政策和业务水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闭卷考试制度。
  第十条 坚持“考培分离”的原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级主管部门及市级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成后,由市财政局派员携考卷到场实施闭卷考试。成绩合格办理继续教育学习注册登记等手续。 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成绩,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作相关诚信记录并视同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情节恶劣者,通知其工作单位并在《重庆会计之家》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人员,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职自学抵免条件,可抵免相应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记载。 凡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机关办理抵免手续。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的国家承认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凭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可抵免在校学习年份内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参加会计相关专业学历的自学考试的,凭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可抵免毕业证书签发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三)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参加审计师、经济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专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凭合格证书(单科或全科)可抵免取得证书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独立完成通过区县以上(含区县)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市级以上(含市级)经济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会计学术论文的,凭有关证书或刊物抵免当年的继续教育在职自学学时。
  (五)高级会计人员当年参加的市级以上的各类专题讲座、研讨会、案例分析等学研活动,可合并计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重庆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指导中、初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每年在《重庆会计之家》网站发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最新内容、有关规定及教材,公布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及合格教师人员名单;
  (四)对全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并承担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三)指导、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中央在渝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和各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会计人员有50名以上的)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和专业需求向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自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中、初级继续教育培训班。
如不组织培训,可通知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由重庆市财政局委托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培训班。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结合经济形势发展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可参加本市高校或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培训,具体要求按照每年度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实施。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七条 重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会计界专家学者按照财政部继续教育大纲开发编制有针对性、适用性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其他培训教材及资料;不得违法盗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使用盗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培训费用须严格按照市教委、市人事局、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编班应当科学、合理,在不影响教学质量的情况下设置。
  第二十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确认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局要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培训计划,及时向重庆市财政局通报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每季最后一周内须将下季度详细培训计划报送重庆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央在渝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和各控股(集团)公司举办的会计培训要求确认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提前一周,将培训内容、时间、地点、教材、师资、课程安排及教案、会计人员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庆市财政局。(具体表格可在《重庆会计之家》网站上下载)
  上述单位如无合格师资人员而聘请师资任教,须要求聘请师资将其课程安排及教案上报重庆市财政局审定合格后才能开展培训工作,以确保教学质量和维护广大会计人员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各培训单位要按照重庆市财政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及时报送培训名单及电子文档,同时统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信息确认及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财政局根据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定确认后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信息录入到重庆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确认及注册登记。
  第六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财政局对全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指导、监督、检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认真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培训班的管理,严格考勤、保证质量,并要建立培训班档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举办的培训,重庆市财政局不予确认注册登记。
  (一)不按时报送培训计划;
  (二)敷衍了事,培训质量差;
  (三)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四)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之机,推销自己的产品、有偿服务及书籍资料的;
  (五)巧立名目强行收费,增加培训人员的负担;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因故未能完成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须在完成学习后方能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活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信息变更、注册登记、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单位任用(聘用)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该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不达标,取消评先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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