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七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巡视工作,推进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巡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巡视准备
(一)拟定计划。省局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根据省局党组的意见和各市国家税务局(含省税校)情况,拟定年度巡视工作计划,必要时征求巡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局党组审批。专项巡视计划按照省局党组的要求,由巡视办拟定。
(二)制定方案。根据年度巡视工作计划制定巡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巡视对象、巡视时间、巡视内容、工作方法、工作要求和巡视组组成人员等。巡视工作方案,由各巡视组制定。
(三)组成人员。巡视办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巡视组,确定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和巡视组成员;巡视组一般由5-6人组成,以巡视办人员为主,也可从其他部门和巡视工作人才库中抽调,必要时可适当增加人员。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巡视组副组长也可行使组长职责。巡视组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四)学习培训。巡视办要组织巡视组成员进行必要的集中学习培训,掌握巡视工作的方法步骤、主要工作任务和有关要求。
(五)了解情况。巡视组可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六)下发通知。巡视办一般应在开展巡视前7天向被巡视单位发出巡视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巡视时间、主要任务、工作方法、巡视组组成人员和被巡视单位有关准备事项等。
二、巡视实施
(一)发布预告。巡视组到达被巡视单位前,委托被巡视单位在办公地点的醒目位置张贴并在局域网上发布巡视预告,主要内容包括:巡视时间、主要任务、工作方法、巡视组组成人员、住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通报情况。巡视组抵达被巡视单位后,巡视组组长向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巡视工作的有关事宜,商定巡视工作安排,明确巡视工作要求。
(三)设意见箱。 巡视组责成被巡视单位在办公地点的适当位置设置意见箱,巡视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启、查阅。
(四)巡视动员。召开被巡视单位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巡视工作动员大会,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80%。
动员大会由被巡视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巡视组组长作巡视工作动员讲话;被巡视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代表党组作表态发言,提出配合巡视工作的要求。
(五)民主测评。巡视工作动员会后,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可分为市局班子成员、县(市、区)局负责人、机关科(处)室负责人(含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和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四个层次进行,测评表使用统一式样。民主测评时,要准确统计参加测评的人数,对收回的民主测评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结果要严格保密。
(六)听取汇报。听取被巡视单位党组近三年来的全面工作情况汇报,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税收执法、财务管理、基建、政府采购等有关情况的专题汇报。
参加汇报会的人员:全面工作情况汇报由巡视组全体成员、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其他专题汇报由巡视组部分成员、分管局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
(七)个别谈话。巡视组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1、谈话对象: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科(处)室、直属单位和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机关部分科以下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谈话面由巡视组确定。
2、谈话内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和落实省局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加强“两权”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对单位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的评价、意见、建议和存在的问题;其他需要专项了解的情况。
3、个别谈话可分组进行,一般应2人以上,由专人做好谈话记录;根据情况也可进行单独谈话;重要谈话要及时向巡视组组长报告。
(八)组织座谈。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召开机关部分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和纳税人、特邀监察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他们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座谈会的人员由巡视组确定。
(九)问卷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巡视组以无记名的方式发放问卷调查表、征求意见表等,广泛征求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
(十)抽样调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对被巡视单位的主要工作或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抽样检查。
(十一)列席会议。巡视组在巡视期间可列席被巡视单位的党组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或其他有关会议。
(十二)调阅资料。巡视组应调阅被巡视单位近三年来的有关资料,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复制。一般包括:
1、党组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记录;
2、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资料;
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资料;
4、财务管理、基建项目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5、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落实省局党组的决定、工作部署的资料;
6、有关规章、制度和文件;
7、需要调阅的其它资料。
(十三)走访了解。巡视组应走访当地主管国税工作的党政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听取他们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和意见。
1、走访由巡视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一般应2人以上,随行人员要做好记录,整理后交巡视组组长审阅。
2、走访由被巡视单位负责联系。
(十四)基层调研。巡视组应到被巡视单位的下属单位进行调研,进一步了解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听取当地国税机关干部职工的反映、意见和建议。
基层调研可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巡视组还可采取明查暗访和走访纳税人等方式了解情况。
(十五)受理信访。巡视组在巡视期间对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来电,应认真受理,做好登记、接待和记录,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处理;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根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
(十六)其他方式。根据工作需要,还可采取其他方式了解有关情况。
三、总结汇报
(一)梳理情况。巡视组在巡视工作期间,应适时召开碰头会、汇报会等工作会议,及时汇总、归纳、分析和梳理有关情况,集体研究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初步评价和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二)交换意见。巡视组离开被巡视单位前,对一般性的工作问题,可与被巡视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其他问题,待向省局党组报告后,按照省局党组的意见进行处理。
(三)撰写报告。巡视工作结束时,巡视组要及时整理有关材料,形成巡视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巡视工作的开展情况、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基本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巡视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反映的其他问题。
(四)巡视汇报。巡视工作结束后,向省局党组汇报巡视工作情况。
四、成果运用
(一)反馈意见。根据省局党组的意见,巡视组及时整理对被巡视单位的巡视意见,采取派专人或发函的形式向被巡视单位反馈。派专人反馈意见时,可视情况确定反馈对象和范围;发函反馈巡视意见时,应要求被巡视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受省局党组委派,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
(三)检查整改。被巡视单位收到省局反馈巡视意见后,30日内向省局党组上报整改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巡视办组织对被巡视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通过召开会议、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和基层调研等形式进行。检查应形成检查整改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巡视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价等。检查整改结束后,向被巡视单位反馈检查整改意见等,同时,向省局党组汇报有关情况。
(四)信息交流。巡视办加强与省局有关处室的沟通、交流,对有关处室提供的重要信息,要及时进行反馈。每次巡视工作结束后,按省局党组的意见,及时向人事部门通报对被巡视单位及班子成员的基本评价和巡视意见,作为考核和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记录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存入廉政档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有关资料;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巡视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转交人事、财务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阅处或承办,相关部门应将办(处)理的情况向巡视办作必要的反馈或通报。
(五)资料归档。巡视组要及时整理巡视工作的有关资料,交巡视办统一归档。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巡视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复制的有关资料,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的汇总资料,个别谈话记录,座谈会记录,来信来访来电记录,巡视意见,被巡视单位整改报告,检查整改情况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五、其他
(一)本规程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