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办法[试行]》和《税收会计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5]6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5-19
实施时间:2005-5-19
法规类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会计稽核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收会计核算质量,依据《税收会计制度》、《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市以下税收征管岗责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会计稽核对象是税收资金运动的过程和结果,即税务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过程及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税收会计稽核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税收会计稽核工作由市以下各级国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计统部门)牵头,相关科室积极配合,共同完成。
计统部门侧重做好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税款的应征、解缴、入库、多缴、提退等数据的稽核;税政部门主要判定已执行的税率、税目、征收品目、减税、免税等税政信息是否正确,征管部门主要判定税务登记环节的核定信息等是否正确,信息中心负责对有关的错误数据进行后台修改。
第五条 征收单位的税务登记岗位、征收信息处理岗位和发票发售岗位及稽查局采集制作稽查文书的岗位,负责对本岗位采集的涉税数据进行稽核(即一级稽核),并负责对上级所反馈错误数据的整改等。
第六条 各县(市、区)局计统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税收会计数据进行稽核(即二级稽核),管理本局的税收会计稽核工作,会同相关科室共同对本辖区相关岗位稽核工作的管理、指导、培训、监督考核和对上级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第七条 市局计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税收会计数据进行稽核(即三级稽核),管理全市范围的税收会计稽核工作,会同相关科室共同负责全市税收会计稽核的管理、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等。
第三章 稽核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稽核内容主要为:各类税收会计凭证中的行业、征收品目、征收项目、注册类型、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税款种类、属性等信息。税收会计凭证主要包括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以及与税收会计核算有关的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应征凭证的稽核。
1、“税款属性”为“一般申报”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纳税申报表”(延期申报除外)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2、“税款属性”为“零散税收”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无申报临时征收”凭证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3、“税款属性”为“出口货物预收”、“代开发票预收”、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预缴税款通知书”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4、“税款属性”为“查补税款”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加处罚款通知书”、“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5、“税款属性”为“征前减免”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除“纳税申报表”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6、“税款属性”为“行为罚款”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处罚款通知书”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7、“征收项目”为“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无申报临时征收”凭证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8、“征收项目”为“罚没收入”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处罚款通知书”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9、“税款种类”为“滞纳金”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加收滞纳金通知书”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10、“应补退税额”为负数的应征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条 减免凭证的稽核。
1、申报减免的,稽核其载有减免税额的纳税申报表,是否符合现行企业应享有的减免政策。
2、抵欠减免的,其减免凭证是否为抵顶欠税的减免税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征解凭证的稽核。
1、预算分配比例的稽核
“征收项目”为“增值税”的预算分配比例是否全部为中央75%,地方25%。四大部门(中央石油、中央电力、中央有色金属、中央石化)增值税的“预算分配比例”是否存在“中央级75%、省级25%”以外的分配比例。
2、“征收项目”为“消费税”的预算分配比例是否全部为中央100%。
3、征收品目与行业的稽核
“征收项目”为“增值税”、 “税款种类”为“正税”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与行业相匹配。
“征收项目”为“消费税” “税款种类”为“正税”,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为消费税的征收品目,并与行业相匹配。
“征收项目”为“企业所得税”、“税款种类”为“正税”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品目,并与行业相匹配。
“征收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款种类”为“正税”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征收项目”为“个人所得税”、“税款种类”为“正税”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项目”为“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的征收品目是否为普通发票收费、专用发票收费、税务登记证收费。
“征收项目”为“罚没收入”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为罚没收入。
“税款种类”为“滞纳金”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为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税款属性”为“行为罚款”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为罚没收入。
4、税率与征收品目的稽核
税率与征收品目是否匹配,是否符合现行的税收政策,重点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转型认定后,税种核定中税率是否及时修改。
5、收款国库的稽核
是否存在与本单位不相对应的国库项目或漏选国库的情况。
6、待解税金的稽核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限及时汇总、上解税收票证和税款,上解销号是否及时。
第十二条 入库凭证的稽核。
1、与国库对帐,结果是否相符,不相符的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
2、对未及时入库的税金是否跟踪其流向,并通知相关岗位及时处理。
3、更正通知书是否按现行政策的规定更正其相关的项目内容。
第十三条 提退凭证的稽核。
1、“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与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与提退类型是否匹配。
2、退税所用的预算科目与登记注册类型、预算分配比例、征收项目、征收品目是否相匹配。
3、退库减免的减免原因是否存在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森工企业以及软件集成企业以外的其他减免。
4、预算科目为“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减免原因是否为民政福利企业。
第十四条 其他凭证类项目的稽核。
欠缴税金的期初数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清理额、本期抵缴额、本期核销欠税数额以及抵缴欠税税额是否真实、正确,发现错误数据应及时通知相关岗位处理。
第十五条 综合征管软件其他项目的稽核。
1、预缴税款的稽核
“征收项目”为“增值税”的税款属性是否存在代开发票预收、延期申报预收、查补预收以外的其他属性(核定为分次缴纳税款的企业除外)。
“征收项目”为“消费税”的税款属性是否存在出口货物预收、代开发票预收、延期申报预收、查补预收以外的其他属性(核定为分次缴纳税款的企业除外)。
“征收项目”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属性是否存在分期预收、延期申报预收、查补预收以外的其他属性。
“征收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属性是否存在分期预收、延期申报预收、查补预收以外的其他属性。
2、计算滞纳金余额与实征滞纳金余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人为不征、少征滞纳金的问题。
3、记帐凭证生成前,稽核滞纳金清册是否及时结转。
4、税务登记中的行业是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录入。
5、税种核定中预算科目、预算分配比例、收款国库、征收品目、税率是否录入准确、完整。
6、免抵税款调库是否按户及时、准确地录入。
第四章 数据更正
第十六条 本着一级监督一级,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修改错误数据。
第十七条 征收单位的税务登记岗位、征收信息处理岗位、发票发售岗位及稽查局制作稽查文书的岗位应定期稽核采集的数据。对稽核出的错误数据,操作人员能够自行更正的,应限期更正;对不能在前台更正的错误数据,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税收数据稽核传递单》(表式见附表,一式三份),分析问题的性质、产生原因,提出修改意见,上报有关科室确认后,能够在本级权限范围内解决的,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提报的岗位;该问题不能够在本级权限范围内解决的,由本局业务科室、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在基层提报的《税收数据稽核传递单》上签字后,将签字后的《税收数据稽核传递单》报送市局相应业务科室。市局业务科室应及时对提报的问题进行确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问题提报单位。
对因综合征管软件原因产生的错误信息,征收部门及时填写《税收数据稽核传递单》上报县(市、区)信息中心,县(市、区)信息中心应及时分析提报的信息,对确实属于综合征管软件的问题,详细填写《税收数据稽核传递单》报送市局信息技术中心。市局信息中心确认后,提报上级部门。县(市、区)信息中心对上报的数据信息分析后,对属于业务问题的,应及时送交相应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参照前款所述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计统部门对稽核出的异常数据、垃圾数据或者错误数据,应根据问题性质,做出初步分析,确认属于综合征管软件本身原因的,可直接协商本单位的信息中心进行处理;对属于需要本级相关业务科室确认的,应及时填写《税收数据稽核反馈单》,送交本单位的相关业务科室,由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落实,具体参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整改后应及时将流转的《税收数据稽核反馈单》送计统部门登记归档。
第十九条 各地应分析错误数据的形成环节、原因、性质、后果及数据更正等情况,分清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税收会计稽核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税收会计稽核工作采用计算机和手工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税库银联网和税收会计电算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工作,提高税收会计核算的质量和效率,强化税收会计的反映、监控职能,依据《税收会计制度》、《山东省国税系统市以下税收征管岗责体系》等规定,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的操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是以税款电子缴库为前提,在申报征收信息集中处理的基础上,市局作为全市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主体,依托综合征管软件,集中核算全市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主要特征是集中核算、分级稽核、分别反映。
第三条 按照管理职责的不同,税收会计单位分为核算单位和稽核单位两类。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即市级国税机关(具体由计统部门承担), 负责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全市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稽核全市的税收会计核算信息及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税收会计稽核单位,即县级国税机关(具体由计统部门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承担),负责与国库核对入库税款和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管理原始凭证,出具本单位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稽核辖区内的税收会计核算信息及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税收会计集中核算的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全市国税机关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会计核算对象所涉及的税收业务,应当在税收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各凭证受理部门于填制或收到凭证后要及时送交计统机构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电子凭证通过网络传递共享。
第六条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和稽核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和稽核工作,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各级国税机关向上级报送或对外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税收会计部门负责人、编报人员的签章。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税收会计工作,征管、稽查、基层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配合做好税收会计核算及稽核工作。
税收会计部门、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级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汇报。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税收会计人员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税收会计资料。
第七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以市级国税机关为税收会计主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 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 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应当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平衡公式是: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第八条 税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税收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岗位
第十条 市局计划统计科(处)为全市国税系统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的税收会计管理工作,核算全市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运动的全过程,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全市税收会计报表,稽核全市的税收会计核算信息及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县级局计划统计科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作为本单位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县(市)税收会计工作,与国库核对入库税款和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出具本单位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稽核辖区内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未设立会计主管部门的单位,应设立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税收会计核算制度的贯彻执行,组织、指导税收会计稽核工作,负责向会计核算单位和会计稽核单位传递会计核算资料。
第十一条 市局计划统计科设置会计核算、会计稽核等岗位; 县级局计划统计科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会计稽核等岗位。
会计核算岗负责贯彻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管理的各种制度、办法,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税收会计建账、记账,负责编制、报送税收会计报表,负责保存、管理税收会计档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稽核岗负责受理、审核会计核算原始凭证,负责税款的提退工作,与国库办理对账、进行税票销号;根据会计核算、税收征管、税收政策等要求,就以下数据进行稽核:稽核行业、征收品目、征收项目、注册类型、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税款种类、属性等认定、使用正确与否;稽核欠税变化情况;稽核各类税款的抵缴、退库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个人办理稽核数据更正。
征收信息处理岗和税务登记岗负责稽核其所采集、认定的涉税资料,为税收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掌握丰富的税收知识和计算机应用知识。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会计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当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稽核单位与技术部门共同做好本单位与税收会计核算有关的参数设置、调整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市级集中核算后,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所需税收会计科目共计15个,分为资金来源类科目和资金占用类科目两类。所有总账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
其他明细科目依次下延一级,具体设置如下:
序号 |
编号 |
总账科目 |
明细科目 |
一 |
|
来源类科目 |
|
1 |
101 |
应征税收 |
按所属单位、按税种设。 |
2 |
109 |
应征其他收入 |
按所属单位、收入种类设。 |
3 |
121 |
多缴税金 |
按所属单位、户、按税种设。 |
4 |
191 |
暂收款 |
按暂收款性质设二级明细,按户设三级明细。 |
二 |
|
占用类科目 |
|
5 |
201 |
待征税收 |
按所属单位、户、按税种设。 |
6 |
209 |
待征其他收入 |
按所属单位、户、按收入种类设。 |
7 |
211 |
减免税金 |
按所属单位、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按减免性质设。 |
8 |
231 |
待解税金 |
按所属单位设。 |
9 |
241 |
在途税金 |
按所属单位、税收和其他收入大类设。 |
10 |
251 |
入库税收 |
按所属单位、预算收入科目有关类款项和级次设。 |
11 |
259 |
入库其他收入 |
按所属单位、收入种类和级次设。 |
12 |
261 |
提退税金 |
按所属单位、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按提退性质设。 |
13 |
279 |
待处理损失税金 |
按所属单位、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
14 |
281 |
损失税金核销 |
按所属单位、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
15 |
291 |
保管款 |
按所属单位设。 |
第十六条 税收资金来源类科目分为应征税收、应征其他收入、多缴税金和暂收款四种。
1、应征税收、应征其他收入科目,具体核算自2001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国税机关应征的税金。
本类科目“贷方”记2001年5月1日后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和抵减应征税金数,即实际发生各项应征税金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多缴税金”科目;若应退多缴税金属于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多缴税金,还应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账外呆账税金发生清缴和核销情形时,借记“在途税金”或“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一般余额在“贷方”,表示2001年5月1日以后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本类科目不作账务处理;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时,本类科目要进行账务处理。
2、多缴税金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的多缴税金。
本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即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应征税款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以现金或退库方式退还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年终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3、暂收款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拍卖款和变卖款等。本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借方”记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抵缴应纳税款数和退还数,即实际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时,借记“保管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管款”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第十七条 资金占用类科目分为待征税收、待征其他收入、在途税金、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减免税金、待解税金、提退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和保管款科目。
1、待征税收、待征其他收入类科目,核算国税机关应征而未征的税金,下设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等明细科目。
本类科目“借方”记2001年5月1 日后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贷方”记实征税款数和征前减免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和各种抵减待征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即发生应征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发生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 类科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收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国税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扣缴义务人、代征代收单位(人)和国税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征前减免时,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征税款时,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结报前发生损失税金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年终冲账后的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在途税金科目,核算已经缴入银行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缴入银行的税款数,“贷方”记已到达国库的税款数。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收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国税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或存款汇缴银行时,税收会计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将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税款到达国库时,借记“入库”类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类科目,核算已入库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即税款入库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在途税金”科目;从国库提退税款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4、减免税金科目,核算应征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
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纳税人解散、破产、撤消,经过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各种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发生征前减免和以欠税抵顶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通过退库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5、待解税金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收单位(人)和国税征收人员向征收信息岗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
小额退税和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一律经过本科目进行核算,小额退税由征收信息岗位人员办理,从库存税款现金中退付;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由征收信息岗位人员汇总缴库。
本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收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收单位(人)和国税征收人员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责任人赔偿损失税款和追回损失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将库存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库存现金中办理小额退税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6、提退税金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②出口退税;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④减免退税;⑤其他退税等。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数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即发生退库退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入库”类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减免退税,还应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多缴退税,还应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小额退税时,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然后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和其他退税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7、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核算税款征收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追回的损失税金及责任人赔偿的税金数。即税款在结报前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经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损失税金追回或赔偿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损失税金核销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及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下设“核销死欠”等明细科目。
本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税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税款核销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9、保管款科目,核算存放在国税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现金和存款。
本科目“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即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八条 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按照介质不同可以分为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六大类。
第二十条 应征凭证按照来源不同分为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自制应征凭证和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接收应征凭证两种。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自制应征凭证包括:
1、预缴税款通知书;
2、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定税清册;
3、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4、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5、临时征收凭证;
6、税务处理决定书;
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8、临时征收凭证。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接收外部传入应征凭证包括:
1、纳税申报表;
2、税务处理决定书;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5、审计决定书;
6、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
7、法院判决书;
8、代扣代收税款结报单;
9、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10、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第二十一条 减免凭证,是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按国税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按照减免形式分为征前减免凭证和退库减免凭证两种。
征前减免凭证包括纳税申报表等,退库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
第二十二条 征解凭证,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代征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报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是核算待解税金、在途税金的依据。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税收缴款书报查联或汇总缴款书收据联;
2、税收完税证或税收转账完税证存根联;
3、罚款收据存根联;
4、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
5、票款结报单;
6、税库银联网税款划解清单;
7、电子税票等。
第二十三条 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
1、税收缴款书回执联;
2、预算收入日报表;
3、更正通知书;
4、税银库联网税款划解清单等。
第二十四条 提退凭证,是国税机关从已征收或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具体有两种:
1、税收收入退还书报查联;
2、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
上述提退凭证中,如果所退税款属于减免退税,该凭证同时属于减免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其他凭证,是指上述凭证以外,证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其他各种原始凭证。主要有票款损失类、呆账税金类、注销欠税类、拍卖款抵缴税款类、异地征收类、延期缴纳及催缴税款类等。
第二十六条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分类整理编制。
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当按照会计档案和电子数据管理的要求进行装订、保管和归档。
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八条 税收会计账簿设置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辅助账四种。分别按照税收征管综合管理软件中会计核算岗位的“月末结账”和“年终结账”模块可以编制出全部会计期间的总账和明细分类账;查补税款、欠税入库、呆账税金、所得税和滞纳金等辅助账通过税收征管综合管理软件直接编制。
第二十九条 为了满足工作需要,各税款征收部门要设置以下辅助账。
1、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等记“应征查补税金”增加数;根据查补税金的税收缴款书回执联记“入库查补税金”增加数;各税款征收部门、检查和稽查部门利用税收征管综合软件软件中登录的文书(凭证)内容,直接编制电子或纸质账簿。
2、欠缴税金登记簿。按照税种设置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六类科目,具体反映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欠税构成及变化情况,对税收征管综合软件软件中反映的数据进行全面反映。
3、待清理呆账税金登记簿。在会计核算账目之外设置关停企业呆账、空壳企业呆账、政府政策性呆账、其他呆账四种类型,分税种、分户进行核算。
4、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分户、分税种逐笔登记欠税滞纳金的应征、已征和核销情况。
5、留抵税额登记簿。具体反映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的留抵税款情况。
6、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具体反映国税机关代征和代扣税款情况。
7、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每类科目下均分设“预缴”、“汇算清缴”和“缴纳以前年度欠税”三个栏目。
8、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登记反映本年汇算清缴的应退税额抵顶本年应预缴税款的金额。该登记簿也可与“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合并设置。
第六章 税收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税收会计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制度》和《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设定的报表种类和口径,由会计核算单位进行编制和报送。税收会计稽核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单位的会计、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会计核算单位需要编制和报送下列会计报表。
1、税收旬快报。它是以旬为报告期,向其上级国税机关报告本旬内国税机关组织各项税金入库的报表。
2、税收月快报。它是以月为报告期,向其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各税种、其他收入种类和有关重点品目税款入库和欠税情况的报表。
3、税收资金平衡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总括反映各项税收和其他收入资金运动情况,并对各种会计明细报表进行控制和核对的报表。通过本表能总括反映出会计报告期末税收资金的分布状态。
4、入库税金明细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是按预算收入科目有关款项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会计报告期末入库税金情况的报表。月度和年终,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将该表与国库对账单按月进行核对,确保双方数据的准确无误。
5、应征税金明细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和收入种类、企业注册类型详细反映当年应征税收情况的报表。
6、待征税金变动情况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和欠缴税金类型反映2001年5月1日以后待征税收增减情况的报表。
7、提退税金明细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和提退税金性质详细反映报表期内提退税收情况的报表。
8、减免税金明细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和减免性质详细反映减免税金发生情况的报表。主要反映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随申报和欠税抵顶减免而形成的征前减免;二是通过国库办理退税而形成的退库减免。
9、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反映查补税金应征、入库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情况的报表。
10、滞纳金明细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反映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滞纳金变化情况的报表。
11、代征、代扣税款明细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的报表。
12、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表。本表为账外表,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和欠缴税金类型反映2001年5月1日以前呆账税收情况的报表。
13、多缴、待解、在途、待处理损失税金及损失税金核销明细月报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反映多缴税金、待解税金、在途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及损失税金核销情况及当期税收资金应征入库情况的报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电子账簿,推进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