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的《湖南省城市房产税施行细则》 (以下简称《施行细则》)于2004年3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为保证《施行细则》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施行细则》全面贯彻实施
《施行细则》的制定既 是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 是贯彻落实世贸规则的非歧视原则,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的需要 ,同时也是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更好发挥地方税调控功能的需要。 各市州要充分认识制定《施行细则》的重要意义,将《施行细则》的贯彻实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省局的要求,科学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做到政策到位、措施得力,努力将城市房地产税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组织学习培训,认真做好《施行细则》的政策宣传
《施行细则》是在1951年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授权范围内,根据当前客观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对《暂行条例》的补充和明确。 各地税务部门 要认真组织好《施行细则》的学习。要采取分级培训等办法,使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征收一线的同志了解和熟悉《施行细则》的内容,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其立法精神,为正确执行政策创造条件。
考虑到城市房地产税的特点,为了统一宣传口径,省局拟定了统一的宣传提纲(见附件)。各市州应按照宣传提纲的口径,借助主流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广泛宣传《施行细则》,并做好有关政策咨询和辅导工作,为《施行细则》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解决《施行细则》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三、 深入调研,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地产税征管水平
在《施行细则》的贯彻执行过程中,各市州要搞好跟踪管理,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反馈省局,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政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同时,按照省局提出的“规范管理年”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管,建立科学的征管体系。
附件:《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宣传提纲
二○○四年三月二日
附件:《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湖南省城市房产税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
是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制定的,是对城市房地产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实行了内外有别的政策,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为了适应我省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需要,根据有关授权,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了《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投资条例》)。《投资条例》规定,在我省举办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免征包含城市房地产税在内的地方税十年,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可免征五年。这一优惠政策的落实,有力促进了招商引资工作,推动了我省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为了与世贸规则相适应,按国际惯例办事,省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3月废止了《投资条例》。从2002年3月30日起恢复按《暂行条例》规定征税。而《暂行条例》成法于1951年,一些规定不能与变化了的情况相适应,这就需要根据《暂行条例》授权制定《施行细则》,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补充和明确。
是贯彻落实世贸规则的非歧视原则,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负的需要。按照《暂行条例》规定征税,内资和外资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外资企业房产税负将高于内资企业,这与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不符,也有悖于省人大废止《投资条例》的初衷。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庄严承诺,给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国民待遇,省人民政府根据《暂行条例》的授权,本着公平税负、适当优惠和方便征管的原则,对外资企业房产税负进行适当的调整也就成了一种必然。
是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更好发挥地方税调控功能的需要。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我国先后对工商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地方税制的改革相对滞后,调控功能有所弱化。这就需要我们根据省情在国家授权的前提下积极的进行地方税改革的探索。在这期间,省人大先是制定了《投资条例》,规定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给予城市房地产税一定期限的减免。后来又恢复按全国统一的《暂行条例》执行,其出发点是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最近,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施行细则》,既考虑了历史沿革的因素,又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了城市房地产税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调整了税收负担,这是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的重大举措。它的贯彻实施,既为我省加强城市房地产税征管提供了政策依据,又必将更好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
二、制定《施行细则》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这次制定《施行细则》,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法定性原则。《施行细则》是在正确把握《暂行条例》的立法精神基础上,在其授权范围内对之进行的补充和明确;二是公平中性原则。《施行细则》是在比较湖南与毗邻省市的征收标准和经济水平后,按照既能与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又能兼顾纳税人负担的原则下制定的;三是简便性原则。《施行细则》是针对《暂行条例》税制老化,征纳手续繁琐等问题,根据当前客观经济形势的要求,按照方便征纳,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的。
三、《施行细则》补充和明确了哪些内容?
这次制定的《施行细则》对《暂行条例》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明确,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征收范围。《施行细则》规定城市房地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建制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二是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居民为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三是明确了计税依据。《施行细则》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房屋的房产原值;对房屋出租且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以其年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四是根据授权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税的优惠政策。对按房产原值征税的暂减征20%,按租金收入征税的暂减征33.3%。
四、《施行细则》在税收优惠方面有哪些规定?
《施行细则》在保留《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条款基础上,在税收优惠方面做了一些补充,扩大了减免税范围:一是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居民举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二是残疾人员工占员工总数35%以上的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自用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是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居民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减征20%,按租金收入征税的减征33.3%;四是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城市房地产税;五是与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房产税减免规定相衔接,制订了配套的减免税政策。
五、《施行细则》是否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根据《施行细则》,城市房地产税是按照应税房屋房产原值的1.2%的税率计征,与内资企业房产税税率一致,同时比照内资企业做了减征20%的规定;按租金收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做了减征33%的规定,税负与内资企业一致。
按照有关规定,合营企业使用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不再征收地产税,也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应该说现在的城市房地产税税负与内资企业的房产税税负基本一致,如果再加上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因素,实际上是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六、《施行细则》从何时开始施行?
《施行细则》从2004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