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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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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建总信字[1987]34号
发文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时间:1987-6-25
实施时间:1987-7-1
失效时间:1998/1/9 0:00:00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了加强对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管理,建立正常、科学的内部管理工作秩序,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遵照执行。
  《规程》的内部掌握执行的文件,各行在执行中应注意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工作,互相配合,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各行在与外单位的业务交往中,一般不宜提供《规程》原本。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各行及早上报总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述
  为了加强对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管理,建立正常科学的内部工作秩序,提高经营水平和贷款效益,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贷款管理原则
  建设银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发放的各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应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投资政策;
  2.执行有关贷款办法和本管理规程;
  3.集体审定贷款项目,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贷款;
  4.借款单位应有合法的财产作为抵押或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恪守信用,严格执行借款合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章 贷款项目选择、审批、计划的下达
  第三条 贷款审批权限
  1.基本建设项目和按行业规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或3000万元以上(简称限额以上,下同)的更新改造项目的贷款,由总行审批。
  2.总投资在5000万元或3000万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下同)的更新改造及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简称各分行,下同)审批。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放一定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贷款项目的选择和评估
  1.申请建设银行贷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总行在接到有关部门或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后,应及时征询有关分行的意见,并决定对项目建议书有关文稿的会签与否。总行接到国家计委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后,即可通知中国投资咨询公司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进行项目评估,并在接到总行通知后四个月内(在国家计委批复设计任务书会签文送到总行之前)提出评估报告报送总行。未经建设银行指定的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总行不予会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批复文件,也不承诺贷款。
  2.小型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或分行提出建议项目,或由总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政策,商主管部门后,通知有关分行进行项目评估。有关分行应在接到总行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项目评估报告,表明对贷款项目的可否意见,报送总行审定。
  3.分行以下(包括分行)的各级行应对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动向认真开展调查,掌握情况,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计划。对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书”等文件,按照项目分类和审批权限,进行初步可行性甸,筛选出备案项目,作为开展项目评估的对象。
  4.根据建设银行的业务特点,项目评估工作应侧重于对建设项目进行系统的财务分析,对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提出意见,同时对技术、经济条件进行必要的论证,并写出项目评估报告,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贷款审批行,作为上级行决策的依据。
  5.凡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必须坚持先评估、后贷款的原则,未经评估的项目,一般不承诺贷款。必要时,贷款审批行可要求下级行对项目评估报告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第五条 参与贷款项目的概算审查
  各级建设银行要按照管理权限,参与贷款项目扩初设计和概算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准确审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经建设银行审定同意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中建设银行贷款部分,即为该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最高额度。贷款项目突破概算时,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及有关部门,尽快调查研究和进行概算的修订工作,修正概算应由原概算的批准单位审核下达。
  第六条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建设银行应主动参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安排:
  1.建设银行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由总行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2.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经办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内安排,属于多收多贷部分,分别由各级行与同级计划部门、主管部门衔接,列入当地年度投资计划。
  3.列入国家和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经建设银行审批行审查确认后,即可列入建设银行年度贷款项目计划。凡属总行审批安排的贷款项目,由总行对各分行下达年度贷款项目年度计划和相应的存、借差计划,分行在计划内掌握发放。各分行对下属行的管理方式,可自行确定。
  4.贷款项目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借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调整年度贷款额时,应先由原计划下达部门调整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然后按原贷款项目审批程序相应调整贷款项目计划。贷款项目年度计划调整的时间,限在每年10月31日前。有单独规定的专项贷款项目年度计划的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5.经办行根据贷款项目建设情况,逐级报送第二年贷款项目计划建议数(表式可用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五年滚动计划表),并附必要的情况说明。属总行审批的续贷项目计划建议数,各分行应于每年10月1日前报送总行。
  
  第三章 合同及担保
  第七条 贷款的申请
  对已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年度贷款计划的项目,借款单位即可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送《借款申请书》。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单位提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以及有关生产、建设协作配套等协议和文件,进行贷前审查,查核原项目评估报告中有关的财务、经济、技术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建设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并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等。对已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经办行可批准单位的《借款申请书》。如因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经办行认为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写出工作报告,按审批权限逐级签证上报,由审批行重新审定。
  第八条 合同的签订
  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书》经经办行审查(或由审批行重新审定)批准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总合同或年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按照审批行核定的项目贷款总额和总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合同表式签订,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手续。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在三天内将合同副本分送贷款项目审批行、核定指标行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 贷款的担保
  为确保信贷资金不受损失,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应要求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或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并办理公证手续。采用担保方式时,经办行要对担保单位的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符合法定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提供担保,并签订不可撤销贷款担保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两个借款单位之间不能互为担保;采用抵押方式时,经办行应与借款单位协商,选择合法的物资或财产设置抵押,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如果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则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借款单位未经建设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或再抵押。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条 贷款项目的指标管理
  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实行指标管理。核定指标行在收到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后,即可在计划内结合工程进度给经办行下达《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贷款指标是借款单位支用贷款的最高额度,经办行不得指标或超指标发放贷款。
  年度贷款指标的累计下达数(包括以前年度贷款指标结余数)不能超过当年贷款计划。到期贷款收回后,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年度贷款指标结余可结转到下年使用,但必须纳入下年贷款项目投资计划。贷款项目建成后,贷款指标如有结余,经办行应及时将指标退回核定指标行。
  第十一条 贷款的开户
  凡新开的贷款项目,经办行信贷部门收到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项目计划或第一份《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时,应及时将《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送行内会计部门和借款单位各一联,作为借款单位开立贷款帐户的依据。借款单位收到《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后应即可到经办行办理开户和支用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的支用
  借款单位在用款前,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用款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当年新安排的项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编报;跨年项目,在新年度开始前编报),报送经办行。经办行审定后,据以匡算、请领和供应资金,监督合理使用资金。借款单位应根据借款额度和用款计划,将所借资金一次或分次转入存款户支用。
  第十三条 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经办行在借款单位用款时,应认真审查用途是否符合批准的有关项目建设文件;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否与建设进度相适应;设备购置是否与设计规定的设备清单及设备订货合同相符;其他费用是否按计划和有关规定支付等等。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经办行有权拒付。在贷款使用过程中,经办行要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报送统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金,并深入贷款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了解贷款使用和工程建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借款单位协商,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
  经办行发现借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行反映,并通知借款单位纠正。发现贷款被挤占挪用,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填写《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单》(附表)通知贷款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全部或部分收回贷款,并对违反合同规定挪用的部分贷款加罚50%的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四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
  1.在借款单位编报年度生产财务收支计划之前,经办行要将《催还到期贷款通知单》(附表2)连同《年度还款计划表》(附表3)发送借款单位,落实还款来源。借款单位应在接到《年度还款计划表》后十日内据实填妥并返回经办行。经办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借款单位送财政、税务部门各一份,作为年度组织收贷的依据。
  2.贷款项目已实现经济效益,有还款来源而不偿还到期贷款的,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行会计部门,对这部分贷款视同挤占挪用加罚利息,同时,向借款单位、担保单位提送《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促其尽快还款。如无效,可向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求得支持。仍无效时,可持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根据人民法院开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或扣收借款单位及其担保单位在我行或其他银行的各种存款,必要时也可变买抵押财产,用以归还贷款。
  第十五条利息的计收
  经办行必须严格执行信贷政策,按照各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准确确定贷款利率,在规定的结息期,按贷款占用额结收利息(包括财政贴息),任何人不得任意减免。借款单位应根据我行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事先准备支付利息的资金存存款帐户,经办行界时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实行差别利率的新建项目建设期间利息,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支付。借款单位如既拖欠本金又拖欠利息的,在还款时要先还利息后还本金。
  第十六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
  贷款发生逾期,经办行要及时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发出《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附表4),督促其迅速偿还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对不守信誉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陈帐不清,新款不贷”的原则。各级行不得采取“以新款还旧贷”等弄虚作假的手段来达到贷款回收任务和压缩逾期贷款的目的。
  第十七条 到期贷款的展期
  贷款项目再执行贷款合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国家有关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而影响按期还款的,经借贷双方协商测算,由借款单位填写《贷款展期申请书》(附表5),经办行审核后,逐级签署意见上报。由分行批准后,经办行与借款单位即可签订补充借款合同对原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和“还款期限”做书面变更。补充借款合同应抄送原合同分送单位,同时送公政机关备案。还款期变更后,该项目贷款即按新的贷款期限套用相应的利息计算(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变)。贷款项目只允许展期一次,原贷款期限两年以下的(含两年),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原贷款期超过两年以上的,展苹般不超过两年。贷款展期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审批权限集中在分行,不得下放。
  第十八条 贷款坏帐处理
  贷款项目因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而丧失还款能力的,由借款单位填写《贷款豁免申请书》(附表6),经办行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分行,分行按各类贷款分类审查汇总、签注意见后报总行核批。坏帐处理一定要严格掌握,凡能采取措施救活的,一定要救活,能变卖财产还贷的,一定要设法处理,尽量减少坏帐损失。由于借款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坏帐损失,应由借款单位负责处理,银行不得报损;由于建设银行贷款决策失误和管理问题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应分别追究贷款审批行、经办行和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 协助计划部门编好信贷计划
  各级行的信贷部门要按贷款项目管理权限并按项目借款合同的分年用款计划和实际用款进度,预测下年度贷款发放计划,同时根据借款合同根据的年度还款计划,结合日常掌握的贷款项目经济效益情况,预测下年度还款能力,为计划部门提供编制下年度信贷收支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五年滚动计划制度
  为加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管理工作,各级行信贷部门要按规定自上而下逐级编报贷款项目五年滚动计划表(附表7),每年10月1日前由给分行汇总上报总行,同时送交本行计划部门作为编制五年信贷收支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协助作好资金调度工作
  贷款项目在年度执行中,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协助资金管理部门,预测贷款项目月、旬的资金使进度和回收进度,分析其变动情况,掌握资金动向,以利及时灵活调度资金,保证合理供应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加强更新改造贷款管理
  各级行要重视和加强更新改造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1.总行每年下达信贷计划时核定各分行的更新改造贷款发放和回收计划,是各分行据以组织发放贷款和回收贷款的执行目标,必须按计划完成。
  2.总行按年考核各分行的更新改造贷款发放和回收计划执行情况,对超过当年计划回收的贷款,允许有关分行按规定在当年内安排使用;没有完成当年贷款回收计划的,则应相应减少贷款的发放数;对超过计划发放贷款的,总行不予承认贷款余额基数。
  3.各行要认真总结更新改造贷款管理经验,逐步建立健全更新改造贷款管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情况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贷款项目的贷款指标下达、贷款使用、利息发生、到期还款等执行情况,便于分析原因,加强管理,贷款项目经办行应按季填报《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附表8),于每季终了十五日内,根据项目审批权限,上报有关管理行。考虑国家编报财务决算的要求,为确保建行贷款支出数的准确性,每年第四季度的《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经办行必须在报前与建设单位进行对帐,并由建设单位签证盖章。同时作为双方编制年度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总评价
  1.贷款项目(或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单项工程,下同)竣工后,经办行要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项目竣工决算,考核投资效果,总结管理经验。贷款审批行应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对建成投产后的贷款项目要进行回访,在贷款项目达产期满一年后,由经办行组织力量详细了解该项目投产后实际经济效益情况,并与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的各项参数进行对比,分析贷款效果,写出贷款项目回访报告。大中型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回访报告,应在项目达产期后第二年六个月内报送总行,并抄报分行。
  3.在项目还款期内,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借款单位,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偿还到期贷款。如遇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按计划偿还贷楷要帮助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4.贷款项目全部还清后,经办行要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根据贷款项目的全部情况,写出贷款项目总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报贷款审批行,作为考核和检查信贷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重点贷款项目的管理
  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和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作为我行的重点贷款项目,各级行必须在资金上优先保证,切实加强管理,促进完成计划,提高投资效益。各级行必须建立健全机构,配足人员,认真履行对重点项目管理的各项职责。总分行要定期检查经办行管理重点项目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奖励先进。对于玩忽职守、放松监督而造成资金浪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分别追究行政、经济以致法律责任。管理和考核的具体职责、办法及原则,按照(86)建总一字第34号文《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档案
  为了系统、全面的掌握贷款项目情况,各级行特别是经办行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要根据投资额的大小,按贷款种类分户设立简繁不同的贷款项目档案。贷款项目档案的主要格式和内容参考(87)建总办字第14号文附表1《建贷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制订。经办行在设立贷款项目档案的痛时,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有关因素变动情况报上级行备案。贷款项目的贷款本息全部回收并注销帐户后,信贷员应将上述全部贷款资料装订成册,经负责人审核后,正式归档存查。
  第二十七条 完善信贷考核制度
  为了促进各级行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每年年年末,各分行对所辖行要进行全面信贷考核,考核指标暂定以下几项:
  1.贷款发放计划完成率,
  年度实际贷款发放额
  ----------------------×100%;
  年度实际贷款发放额
  2.贷款回收计划完成率,
  年度实际贷款回收额
  ----------------------×100%;
  年度计划贷款回收额
  3.逾期贷款率,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
  --------------------×100%;
  年末贷款余额
  4.逾期贷款回收率,
  年末已收回逾期贷款额
  --------------------------------------------×100%;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年末已收回逾期贷款额
  5.展期贷款率,
  当年展期贷款余额累计
  ------------------------×100%;
  年末贷款余额
  6.贷款项目效益实现率,
  (项目投产后实际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100%。
  项目计划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注:贷款项目效益实现率是指项目后达产期一年内的实际效益与计划效益之比。)
  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由各分行在核定所辖行年度贷款计划(或指标)时确定和下达,同时超报总行。考核时间为每年终了后一个月内完成,考核结果各分行应及时通报所属并上报总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信托、委托贷款可比照本规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1987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内部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程内容有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规程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时间:1998-1-9
实施时间:19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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