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的规定执行以来,部分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期限较短,不便于中奖者兑付奖金。为此,经市局研究决定,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有奖发票(刮开中奖)兑奖期限由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延长至6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代兑单位可随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兑付奖金,无期限要求。
三、每月一次的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兑奖期限仍按30日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五年二月七日
上述法规第一条因如下原因修改为:“刮开式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9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8-31
实施时间:2010-10-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