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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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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地税函[2004]17号
发文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18
实施时间:2004-1-18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成都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为了做好200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成地税函(1998)103号等文件的执行期限问题
  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统一按照国税发[2002]208号文件规定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1997]85号文件已在今年明确作为清理纠正范围,所以成地税函[1998]103号、[1998]48号、成地税发[1998]52号等文件不再作为2003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政策依据。
  二、关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按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规章。因此,企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即按照工资总额所计提的工会经费,从2002年度起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问题
  承租方承担的租入资产的修理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可据实扣除。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因经营租赁租入资产产权不属于承租方所有,按《税前扣除办法》第31条的规定,改良支出无法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只能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均匀摊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允许企业在5年摊销。
  四、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失业保险,从2003年1月1日起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问题
  (一)税收属地化后,原市属企业经省局确认、市局审批2001年、2002年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相关的区(市)县应继续落实好优惠政策。
  (二)对经省局确认、市局审批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仍在继续按15%的税率预征的,应重点对2003年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70%以上进行审查。对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70%的,应按规定适用税率补征税款;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0%以上的,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于4月底前上报市局审批,未经市局审批同意的一律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六、对税务机关查增利润的补税问题
  在减免税期间查增的利润,免税企业不补税,只作罚款处理。对减税企业和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其查增的利润按适用税率补税。
  七、关于弥补亏损的问题
  纳税人的亏损弥补应按照国税发[1997]189号的文件规定执行。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的亏损一律不得弥补。原市属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核实的亏损额,税收属地化后,各相关的区(市)县局在2004年底以前,对这部分企业的亏损进行认定核实。
  八、关于职业教育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九、关于折迁补偿费是否征税征税问题
  由于城市建设需要,部分企业迁移到其它地方(如:沙河整治)的,企业出让土地或者政府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机器设备的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在企业的收入中抵扣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十、关于房地产企业征税的有关问题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平衡房地产企业之间所得税的税负,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全市的房地产企业统一暂按10%的利润率预征。即:
  预征税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10%)*适用税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房地产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分项目预征。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一条规定计算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关于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金和办公通讯费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地税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71号)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对在1999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暂按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标准,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在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据实扣除。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企业在岗人员实发工资总额2%范围内扣除。
  十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权限的问题
  西部大开发、国产设备抵扣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一律报市局审批;其它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含50万元),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减免税金额,报市局审批。
  十三、关于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非货币捐赠,资产价值超过300万元的,由各区(市)县地税局确定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减免企业所得税所需的各种资料
  (一)、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减税所需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保险费纪录;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国营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免税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认定证明;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减税企业所需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2、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审批表;3、产品销售明细表;4、对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5、企业财务报表;6、其它需要的资料。
  (四)关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减免税所需资料
  1、出具信息产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名单;2、企业申请减免税报告;3、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复印件;5、企业财务报表;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五)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所需资料
  1、出具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企业申请报告;4、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5、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企业技术开发费增长10%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需资料
  1、出具省经贸委审核确认书;2、技术开发立项书;3、上年度技术开发决算表;4、企业财务报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五、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报经市局审批。
  十六、地税机关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按3.3%征收。
  十七、地税机关对安利产品的经销人员等代开发票时,统一暂按2%附征其个人所得税。
  十八、个人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用于出租的,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按揭费用。
  十九、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的所得是在单位所在地分配的,并能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须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十、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批准;非国有企业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部门审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范围,仅限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核心层)。
  二十一、财政或主管部门以税收返还、财政奖励、财政扶持性基金等名目给予的个人奖励,如果通过企业发放给个人,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如果直接发放给个人,按“偶然所得”征税。
  二十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执行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对个人参加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活动取得的中奖收入,每次在100元以下的,暂免征税。
  二十四、对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办公通讯费补助、公务用车补贴等收入,在省局未明确规定前,暂不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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