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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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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交水监字[1987]15号
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1987-2-24
实施时间:1987-2-24
失效时间:2003/12/2 0:00:00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我部曾于一九五三年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海上轮船船员检定暂行办法》;一九六四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办法》;一九七九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当时船员队伍的技术素质状况,并参照《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法》。上述三个办法对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促进船员素质的提高,保障航运生产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一九七九年以来,各地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在航运单位及航运院校的积极配合下,全面恢复了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积极加强船员技术培训的管理,使我国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在中断多年后逐步走上正轨。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船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适应和促进航海新技术以及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我部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反复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专业的考试大纲由港务监督局制定颁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船员不断地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及《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以及受外国政府委托或与中国政府有协定在中国接受训练的海船驾驶、轮机管理及船舶无线电通讯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和实习生。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中国籍无线电报(话)务人员、电机人员也适用本规则。
  在军事舰船、渔船、体育运动船和上款规定以外的非自航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制定颁布船员考试大纲和专业训练纲要;监督指导船员专业训练。
  第四条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或航政机构)为船员考试发证机关。
  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主管机关授予的考试发证权限,依照本规则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技术证书;指导船员专业训练;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第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的资格
  年满十八周岁至未满六十周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现职船员,经体格检查合格,符合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及专业训练要求,均可申请参加船员考试。
  第六条 申请考试的手续
  船员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考试,应填具《海船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四张近期二英寸证件照片,递交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十二个月以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出示《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交验《船员服务簿》和有关证明文件。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海船船员考试发证鉴定、登记表》(见附件二)内填写对该申请人的技术能力的鉴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发给《准考证》。
  第七条 定义
  除本规则其他条文另有说明外,下述名词的定义为:
  1.“海船”:系指在内陆水域、遮蔽水域和港区水域以外航行的运输船和非运输船。
  2.“运输船”:系指在海上从事商业性运送旅客和货物的机动船舶。
  3.“非运输船”:系指运输船以外的任何海上机动船舶。
  4.“自动化船舶”: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授予的《AUT—0》或《AUT—1》船级的船舶。
  5.“半自动化船舶”: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授予的《M》或《MIP》船级的船舶。
  6.“非自动化船舶”:系指自动化船舶和半自动化船舶以外的机动船舶。
  7.“渔船”:系指在海上从事捕捞鱼类或其它海洋生物的船舶。
  8.“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9.“沿海航区”:系指中国沿海水域,包括中国沿海港口。
  10.“近岸航区”:系指中国沿海各省本省境内的各海港之间或距船籍港的航程不超过400海里,并距离中国海岸(即大陆、海南岛、台湾岛的自然岸形)均为50海里以内的水域。
  11.“适任证书”:系指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认为持证者具备担任某类船舶某一技术职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12.“特殊培训”:系指由于船舶装备、航行操纵、所载货物性质、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特别要求,而对在这类船舶工作的船员进行相应的附加培训。
  13.“考核”:系指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就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所在单位的人事与技术管理部门对该申请者能否适任其所申请的职务所作的技术鉴定进行的审核。
  14.“高等或中等航海院校”: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专业院校。
  15.“初级考试”:系指申请三副(或值班驾驶员)、三管轮(或值班轮机员)、二等报务员、二等电机员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二章 证书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发证机关栏统一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印章;持证人像片处加盖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的钢印。
  第十条 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正式授权的官员署名签发。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与格式:
  一、A类:证书格式见附件三。
  A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
  2.无限航区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
  3.船舶通用、一等、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
  二、B类:证书格式见附件三。
  B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
  2.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
  3.船舶通用、一等、二等电机员。
  三、C类:证书格式见附件三。
  C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
  2.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限用无线电话务员。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章 船长、驾驶员考试
  第十三条 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等级、职务、船舶种类。
  一、根据航区、船舶总吨位分为以下等级:
  1.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
  2.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
  3.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
  4.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
  5.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
  6.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
  注:拖轮船长、驾驶员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划分等级(见第三十七条)。
  二、职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注: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不设大副、二副、三副,而将该三种职务合并设置为值班驾驶员。
  三、船舶种类:运输船、非运输船。
  第十四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考试科目,均以运输船为准,非运输船的考试科目与运输船考试科目相同。
  第十五条 申请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无限航区船长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船舶操纵;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6)英语;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无限航区船长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航海仪器;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6)英语。
  三、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无限航区船长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船舶避碰;
  (3)航海仪器;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十六条 申请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职务与海运法规;
  (4)船艺;
  (5)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6)英语。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航海仪器;
  (4)职务与海运法规;
  (5)英语。
  三、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航海仪器;
  (3)船艺;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十七条 申请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英语。
  三、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航海仪器;
  (3)船艺;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十八条 申请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专科毕业生,在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在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艺;
  (4)船舶避碰;
  (5)英语。
  三、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实际担任一级水手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航海气象;
  (6)船艺;
  (7)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8)职务与海运法规;
  (9)英语。
  四、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英语。
  五、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航海仪器;
  (3)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4)船艺。
  第十九条申请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船舶操纵;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6)英语。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船舶避碰;
  (3)航海气象;
  (4)职务与海运法规;
  (5)英语。
  第二十条申请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职务与海运法规;
  (4)船艺;
  (5)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6)英语。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航海仪器;
  (4)职务与海运法规;
  (5)英语。
  第二十一条 申请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本科、专科毕业生,在无限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英语。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在无限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无限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担任一级水手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航海气象;
  (6)职务与海运法规;
  (7)船艺;
  (8)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9)英语。
  三、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英语。
  第二十三条 申请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地文航海;
  (3)航海气象;
  (4)船舶避碰;
  (5)职务与海运法规;
  (6)英语。
  二、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船舶避碰;
  (3)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4)英语。
  第二十四条 申请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船艺;
  (4)职务与海运法规;
  (5)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6)英语。
  二、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船艺;
  (3)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4)英语。
  第二十五条 申请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航海仪器;
  (3)船艺;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二十六条 申请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专科毕业生,在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在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船艺。
  三、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实际担任一级水手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航海气象;
  (6)职务与海运法规;
  (7)船艺;
  (8)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四、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 ̄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航海仪器;
  (3)船艺;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二十七条 申请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地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船舶操纵;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第二十八条 申请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职务与海运法规;
  (4)船艺;
  (5)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职务与海运法规。
  第二十九条 申请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本科、专业毕业生,在沿海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职务与海运法规。
  第三十条 申请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在沿海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沿海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实际担任水手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航海气象;
  (6)职务与海运法规;
  (7)船艺。
  三、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职务与海运法规。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职务与海运法规;
  (3)船艺;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二、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地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航海仪器;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三十三条 申请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本科、专科毕业生,在近岸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地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航海气象;
  (4)航海仪器;
  (5)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三十四条 申请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在近岸航区200总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近岸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实际担任水手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地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航海仪器;
  (4)职务与海运法规;
  (5)航海气象;
  (6)船艺;
  (7)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三、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地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航海仪器;
  (4)航海气象;
  (5)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三十五条 申请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三十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地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职务与海运法规;
  (4)航海气象。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海洋船航驾驶专业毕业生,在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实际担任水手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航海基础;
  (2)船舶避碰;
  (3)职务与海运法规;
  (4)船艺。
  
  第四章 轮机长、轮机员考试
  第三十七条 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的等级、职务、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
  一、根据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以下等级:
  1.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
  2.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
  3.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
  二、职务: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不设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而将该三种职务合并设置为值班轮机员。
  三、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内燃机、汽轮机、蒸汽机。
  第三十八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轮机长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轮机自动化;
  (3)轮机管理;
  (4)英语。
  二、功率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轮机长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自动化;
  (4)轮机管理;
  (5)英语。
  第三十九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管轮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适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自动化;
  (4)英语(限于航行无限航区船舶)。
  二、功率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大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轮机自动化;
  (5)英语(限于航行无限航区船舶)。
  第四十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轮机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在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诉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
  二、功率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船舶电气;
  (5)英语(限于航行无限航区船舶)。
  第四十一条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轮机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在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轮机管理专业毕业生,在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英语(限于航行无限航区船舶)。
  三、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实际担任一级机工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5)船舶电气;
  (6)造船大意;
  (7)英语(限于航行无限航区船舶)。
  四、功率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船舶电气;
  (5)英语(限于航行无限航区船舶)。
  第四十二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大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自动化;
  (4)英语(限于航行无限航区船舶)。
  第四十三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大管轮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轮机管理;
  (3)船舶电气。
  二、功率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辅机;
  (2)船舶电气;
  (3)轮机基础理论;
  (4)造船大意。
  第四十四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轮机管理专业本科、专科毕业生,在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
  二、功率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造船大意;
  (4)轮机基础理论。
  第四十五条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轮机管理专业毕业生,在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实际担任机工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5)船舶电气;
  (6)造船大意。
  三、功率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值班轮机员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造船大意;
  (4)轮机基础理论。
  第四十六条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三十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第四十七条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轮机管理专业毕业生,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力要求
  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实际担任机工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轮机基础知识;
  (5)船舶电气。
  第四十八条 轮机长、轮机员在职务、等级相同,申请改变适任证书的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时,应参加相应的主推进动力装置科目的考试。
  
  第五章 船舶无线电报(话)务员考试
  第四十九条 船舶无线电报(话)务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及适用范围:
  一、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通用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务主任、报(话)务员;
  二、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一等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话)务员,以及除无限航区客轮(或客货轮)以外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务主任;
  三、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二等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话)务员;
  四、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限用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未满1600总吨船舶及无自航能力的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话)务员;
  五、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通用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无线电话台的话务员;
  六、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限用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未满1600总吨船舶及无自航能力的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无线电话台的话务员。
  第五十条申请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通用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一等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英语。
  第五十一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一等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二等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6)英语。
  第五十二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二等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本科、专科毕业生,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见习,本科毕业生满十二个月、专科毕业生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二等证书。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毕业生,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通信业务;
  (2)收报;
  (3)发报;
  (4)英语。
  三、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1)持有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限用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并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担任见习报务员满十二个月者;
  (2)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见习报务工作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6)英语。
  第五十三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限用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毕业生,在内河船舶、海船或在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限用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1)在内河船舶、海船或在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见习报务工作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者;
  (2)从事岸上航务电台工作满二十四个月,且最近五年内在内河船舶、海船或在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见习报务工作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第五十四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通用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1)持有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限用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实际见习话务工作满二十四个月,并经考证培训者;
  (3)持有内河船舶或海船三副(或值班驾驶员)及以上适任证书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英语。
  第五十五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限用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1)在内河船舶、海船或在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见习话务工作满十二个月,并经考证培训者;
  (2)持有内河船舶或海船三副(或值班驾驶员)及以上适任证书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第六章 船舶电机员考试
  第五十六 条船舶电机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和种类:
  一、根据自动化程度和发电机总容量分为以下等级:
  1.船舶电机员通用证书:适用于自动化、半自动化或发电机总容量12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
  2.船舶电机员一等证书:适用于半自动化或发电机总容量1200千瓦及以上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
  3.船舶电机员二等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容量750千瓦—1200千瓦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
  二、种类:1、自航船(包括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海上设施);2、非自航船(仅指无自航能力的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
  第五十七条 申请船舶电机员通用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船舶电机员一等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其中在半自动化船舶担任其职务满六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通用电机员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自动控制理论;
  (2)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
  (3)英语。
  第五十八条 申请船舶电机员一等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船舶电机员二等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电子技术与电路;
  (2)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3)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4)船舶电气自动化基础及应用;
  (5)英语。
  第五十九条申请船舶电机员二等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船舶电气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发电机总容量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船舶电机员二等证书。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船舶电气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发电机总容量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2)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3)船舶电机;
  (4)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
  三、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发电机总容量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实际担任电工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
  (2)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3)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4)船舶电机;
  (5)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
  (6)英语。
  第六十条 在非自航船上任职的电机员,如申请同等级自航船电机员适任证书,应在自航船上实际担任见习电机员满六个月,方可换发同等级自航船电机员适任证书。
  第六十一条 在非自航船上任职的电机员,如申请晋升自航船电机员适任证书,应在自航船上实际担任见习电机员满十二个月,按本章有关条款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自航船电机员适任证书。
  
  第七章专业训练与特殊培训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述各项专业训练与特殊培训,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机构中进行。经过培训者,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六十三条 申请参加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员考试者,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通过《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海上急救》等专业训练。
  申请参加无限航区船长、驾驶员考试者,应通过《无线电话通讯》、《雷达观测与模拟》、《自动雷达标绘》等专业训练。
  第六十四 条在槽管轮工作的甲板部和轮机部船员,须经相应的油轮、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的特殊培训。
  在配有原油洗舱机船舶上工作的船长、大副和清洗油舱的指挥者,须经原油洗舱的训练。
  
  第八章 发证、职务签证及换证
  第六十五条 按本规则规定申请船员考试者,经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类别和职务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十六条 凡持有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经体格检查合格,可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职务签证。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对其海上资历、任职情况及身体状况审查合格后,可签发与原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相同类别的海船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第六十七条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证书有效期的最后十二个月内,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者,应填具《船员换证申请表》,递交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十二个月以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和两张近期二英寸证件照片,交验《船员服务簿》和有关证明文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对其海上资历、任职情况及身体状况审查合格后,可换发与原适任证书类别、等级、职务相同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十八条 申请换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实际海上资历,必须满足在符合其证书等级的海船上实际担任其证书所载职务或较低一级职务的海上资历不少于十二个月。
  第六十九条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换证:
  一、年龄超过六十周岁。
  二、体格检查不合格。
  三、不符合本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四、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不适任者。
  第七十条 离船工作超过五年或在证书有效期内实际海上资历不足十二个月者,应满足或补足在不低于其证书等级的海船上见习不少于六个月,经考试其原职务应考科目的半数或以上科目合格(二副、二管轮按三副、三管轮的考试科目),发给原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七十一条 高、中等航海院校海上专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五年后上船工作者,在满足按本规则对专业院校毕业生的海上见习资历要求后,驾驶员按本规则第十八条二款2项、轮机员按本规则第四十一条二款2项、无线电报务员按本规则第五十二条二款2项、电机员按本规则第五十九条三款2项规定的考试科目进行考试(考试内容按相应等级的考试大纲),合格者,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按本规则对高、中等专业院校毕业生的相应规定发给适任证书。
  第七十二条 被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吊销证书的船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其原类别、等级和职务的船员考试。申请者应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经体格检查合格以及经全部考试科目考试合格,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签发与其原证书类别、等级和职务相符的适任证书。
  第七十三条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在有效期间内,如有毁损或遗失,经船员所在单位审查属实,出具证明,可向原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九章 特免证书
  第七十四 条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根据船舶单位的申请,按照下列条件对航行无限航区的某一指定船上的船员颁发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特免证书。
  一、现任一级水手或一级机工职务不少于十二个月者,经考核合格,可发三副或三管轮的特免证书;
  二、现任三副或三管轮职务不少于六个月者,经考核合格,可发二副或二管轮特免证书;
  三、现任二副或二管轮职务不少于六个月者,经考核合格,可发大副或大管轮特免证书;
  第七十五 条在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航行无限航区的某一指定船上担任大副或大管轮职务不少于十二个月者,经考核合格,可发为期不超过四个月的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书。
  第七十六条 船舶报(话)务员、电机员一律不予办理特免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电机及报务工作的人员,退伍转业后,如在海船上继续从事其工作,在申请海船船员考试时,应满足不少于十二个月的海船见习资历,并出具原所属部队颁发的有关专业合格证(包括军队院校的毕业文凭)以及在服役期内的海上资历证明。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其专业学历、海上资历、服务舰船类别及所任职务,核准其参加不超过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大副、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大管轮、一等无线电报务员,二等电机员的考试。
  第七十八 条曾在渔船上工作的船员,如在海船上继续从事其工作,在申请海船船员考试时,应满足不少于十二个月的海船见习资历,并出具渔船船员职务证书及渔业部门对其在渔船时的海上资历的证明。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其专业学历和渔船海上资历及所任职务,核准其参加不超过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大副,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大管轮、一等无线电报务员的考试。
  第七十九条 曾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如在海船上继续从事其工作,并满足不少于十二个月的海船见习资历,可按本规则有关规定,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其内河资历、专业学历以及内河轮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别,核准其参加相应类别的船员考试。
  第八十条 在江海直达船舶工作的甲板部船员,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轮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申请办理内河轮船船员适任证书,还应满足不少于十二个月海船见习资历,由其所在单位向主管机关授权的海船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船舶在海上航行区域,核准其参加相应类别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类别的、与其内河轮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职别相符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十一条 航行于近岸航区,但超过16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超过3000千瓦)海船的甲板部船员,按本规则对沿海航区船舶的船员考试规定和要求考试发证。
  第八十二条 持有非运输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如从事运输船工作,应满足不少于六个月运输船的见习资历,经加试有关科目合格,发给相应类别的运输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十三条 按本规则规定上船见习某一职务的船员,均应持有《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海上急救》等专业训练合格证。见习二副、二管轮、一等报务员、一等电机员或以上职务的船员,应持有较低一级职务、或较低等级或较低类别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在槽管轮见习的船员,还应符合本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
  第八十四条 船员实际海上服务资历,不包括船员离船公休和调岸工作、学习的时间,但应包括按本规则进行的专业训练、业务培训和考证培训的时间。
  船舶建造、修理或停航的时间,凡超过两个月,船员的海上资历按两个月计;不足两个月,按实际天数计。
  第八十五条 船员考试实行笔试,必要时可辅以口试或实际操作。
  第八十六条 考试科目全部及格者予以发证。如有不及格的科目,参加初级考试者,准许补考两次;其他应试者只准补考一次。
  按本条规定进行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科目者,须重新申请考试。
  第八十七条 船员申请考试发证、职务签证、换发或补发适任证书等,均应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十八条 港务监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考试资格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等处分:
  一、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出售证书;
  二、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提供假证明材料、伪造海上资历;
  三、工作中造成严重海损、机损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分;
  四、违反考场纪律;
  五、通过不正当途径或以舞弊行为获取证书;
  六、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受到吊销证书处分的船员,应由其所在单位收回证书,转交签发机关注销。
  
  第十一章 生效
  第九十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一九七九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相抵触者,均以本规则为准。
  海港的港内作业船舶的船员考试发证,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所在港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精神制订本港港内作业船舶的船员考试发证办法,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发文文号:交通部令2003年第11号
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3-12-2
实施时间: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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