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区域内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经地税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为税款代征人,代征人应依照税法规定代征税款。
第四条 出租或转租房屋的纳税人取得的租赁收入,代征人没有代征税款的,由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自行到房屋座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五条 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其纳税义务的确认,应以产权凭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无产权凭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产权所有人或合同持有人死亡,在未办理继承手续或未中断合同期间,该房屋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 房屋租赁收入按月(次)计征税款。对纳税义务人一次取得数月的房屋租赁收入,能够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的,可以将其房屋租赁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分别计算应纳税款,并在取得房屋租赁收入的次月10日内缴纳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在两地或两地以上取得房屋租赁收入的,应分别到房屋座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八条 对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能够提供完整、合法、有效的涉税证明和资料的,其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月房屋租赁收入额×综合征收率
综合征收率为:
月 房 屋 租 赁 金 额
|
综合征收率%
|
月房屋租赁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
|
9
|
月房屋租赁金额800元(不含800元)以上
至5000元(不含5000元)的
|
6
|
第九条 对出租或转租房屋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合法、有效的涉税证明和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租赁房屋所处位置、套型、使用面积、楼层、朝向、配套设施等要素,参照本《暂行办法》所附《青岛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段等级价格浮动参照标准》,核定其月(次)租赁收入额,确定其适用的综合征收率,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条 对按规定缴纳了税款的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给予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第十一条 对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 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地税发[2001]80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4]168号)中规定的个人房屋租赁项目的税率一并调整按本办法综合征收率执行。
地段 等级
|
地段(区域)名称
|
年租金额
|
||
网点房
|
商住、写字楼、公寓 用于办公
|
居住 用房
|
||
一
级
|
彰化路、澄海路、东海路、澳门路、台湾路、汕头路、延安三路(香港西路以南段)、 香港西路、香港中路 (东至燕儿岛路)、燕儿岛路(香港中路以南段)、东海西路、南京路(东海中路以南段)、山东路(宁夏路以南段)、云霄路(江西路以南段)、南京路(香港中路以南段)、 闽江路、闽江一路、闽江二路、闽江三路、东海中路、福州路(江西路以南)、漳州一路、漳州二路、泉州路(江西路以南)
|
800-2400
|
500-2000
|
200-1500
|
二
级
|
中山路、太平路、广西路、南海路、河南路、江苏路、大学路、文登路、兰山路、安徽路、芝罘路、八大关范围内、莱阳路、四方路、潍县路、博山路、泰安路、费县路、浙江路、沂水路、贵州路、山东路(宁夏路以北)、江西路、徐州路(江西路以南)、齐东路、延安三路、八大峡范围内 、云南路、湖南路、湖北路、福州路(江西路以北)、泉州路(江西路以北)
|
500-1600
|
350-1200
|
150-1000
|
三 级
|
其他路段及区域
|
400-1200
|
200-900
|
120-600
|
地段
等级
|
地段(区域)名称
|
年租金额
|
|
经营用
|
居住用
|
||
一
级
|
胶州路、中山路、四方路、易州路、 芝罘路、海泊路
|
800 - 2400
|
180 - 600
|
台东三路
|
600 - 2000
|
||
辽宁路(华阳路口以西)、威海路(长春路口以南)、博山路、泰山路
|
500 - 1200
|
||
聊城路、潍县路、上海路、即墨路、 李村路、高密路、益都路
|
500 - 900
|
||
辽宁路(华阳路口以东)
|
400 - 850
|
||
威海路(长春路口以北)
|
300 - 650
|
||
二
级
|
延安路、台东一路
|
500 - 1500
|
120 - 360
|
馆陶路、热河路、堂邑路、台东二路、 台东四路
|
400 ?900
|
||
冠县路、新疆路、人和路、大成路、 大港路、莱州路、芙蓉路、昆明路、 菜市一路、市场一路、市场二路、 市场三路、台东五路、台东六路
|
350 - 760
|
120 - 360
|
|
三
级
|
山东路、南京路、延安一路、延安二路、 延安三路、
|
500 ? 1800
|
60 - 180
|
宁夏路、登州路、延吉路、
|
400 ? 1200
|
||
华阳路、鞍山路、
|
350 - 820
|
||
沈阳路、长春路、利津路、内蒙古路、 福州北路
|
260 - 560
|
||
四
级
|
其它路段
|
200 - 800
|
40 - 70
|
地段等级
|
地段(区域)名称
|
年租金额
|
|
经营用
|
居住用
|
|
|
一级
|
人民路、杭州路、嘉禾路、温州路
|
240 - 900
|
120 - 360
|
二级
|
鞍山路、山东路、宁化路、四流南路
|
120 - 600
|
60 - 180
|
三级
|
其它路段
|
80 - 480
|
40 - 70
|
地段 等级
|
地段(区域)名称
|
年租金额
|
|
经营用
|
居住用
|
||
一级
|
振华路、四流中路、峰山路以南?书院路以东?京口路以西范围内
|
180-800
|
120-240
|
二级
|
永平路、四流北路、升平路、永定路、 永宁路、永安路、青峰路至果园路以南?李村河以东?夏庄路以西范围内
|
120-600
|
60-120
|
三级
|
其他路段
|
80-480
|
40-70
|
地段等级
|
地段(区域)名称
|
年租金额
|
||
经营用
|
居住用
|
|||
一级
|
东海路、香港东路(秦岭路以西)、麦岛路
|
400-1600
|
150-300
|
|
二级
|
海尔路
|
300-600
|
80-200
|
|
一级地(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范围内扣除
|
150-500
|
|||
三级
|
中韩、北村小区
|
100-400
|
50-70
|
|
沙子口
|
80-400
|
|||
王哥庄
|
70-300
|
|||
|
其他路段(区域)
|
50-240
|
30-50
|
|
土地等级
|
路段名称
|
年租金额
|
||
网点
|
厂房
|
其它
|
||
一级
|
香江路、武夷山路、富春江路、井冈山路、紫金山路、黄浦江路、北江路、长江中路。
|
240-1200
|
70-120
|
80-180
|
二级
|
长江东路、长江西路、紫金山支路、武当山路、九华山路、阿里山路、钱塘江路、太行山路。
|
160-700
|
70-120
|
70-140
|
崇明岛西路、长兴岛街、舟山岛街、大福岛路、淮河中路、崇明岛东路、海南岛路、唐岛路、玉环岛路、海坛岛街、田横岛路、金沙滩旅游度假区。
|
50-100
|
50-100
|
||
三级
|
长江路办事处所辖区域除一、二、四级路段以外的其它区域。
|
100-400
|
50-100
|
60-120
|
黄岛办事处所辖区域除一、二、四级路段以外的其它区域。
|
50-100
|
50-100
|
||
辛安办事处所辖区域除二、四级路段以外的其它区域。
|
50-100
|
40-90
|
||
薛家岛办事处所辖区域除二、四级路段以外的其它区域。
|
50-100
|
50-100
|
||
四级
|
长江路办事处所辖的:扒山村、八里庄村、两埠岸村、薛辛庄村、王家港村、荒里村、代戈庄村、高家台村、花科子村、岔河村、台子沟村、周家夼村。
|
50-200
|
40-90
|
30-70
|
黄岛办事处所辖的:石头村、徐戈庄村、十字路元村、东盐滩村、张戈庄村、龙湾崖村、郭家台子村、法家园村、可洛石村、辛庄村、管家洼村、西山村。
|
||||
辛安办事处所辖的:东洞门村、西洞门村、赵家岭村、上庄村、王家庄村、大桥村、安子沟村、黄埠岭村、舍卜林村、黄泥崖村、殷家河村、冷家沟村、唐家埠村。
|
||||
薛家道办事处所辖的:南庄一村、:南庄二村、瓦屋庄村、北庄一村、北庄二村、后岔湾村、甘水湾村、鹿角湾村、刘家岛村、石岭子村、施沟村、董家河村、顾家岛村、鱼鸣嘴村、辛岛村、西山村、泊湾村、宝屋村、东山村。
|
||||
柳花泊办事处、红石崖办事处所辖区域。
|
地段等级
|
地段(区域)名称
|
年租金额
|
|
经营用
|
居住用
|
||
一级
|
城区内春阳路以南,和阳路以北,华城路以东,长城路以西。
|
40-500
|
30-120
|
二级
|
其它地区
|
20-400
|
10-70
|
地 段 等 级
|
地 段 ( 区 域) 名 称
|
年租金额
|
|
经营用
|
居住用
|
||
一级
|
胶州路南;泸州路、徐州路、云溪河北;福州路西; 杭州路东范围内以下路段两侧地区:广州南路、广州北路、兰州东路、兰州西路、郑州东路、郑州西路、福州路、 杭州路、胶州路、徐州路、苏州路、常州路、惠州路、 美食街、钱市街、新立街、湖州路、沙滩南崖街
|
100 - 500
|
60 - 120
|
二级
|
胶州路南;泸州路、徐州路、云溪河北;福州路西; 杭州路东范围内除一级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
80 - 400
|
40- 70
|
三级
|
胶州路北、铁道南;泸州路、徐州路、云溪河南,扬州路北;福州路东、东外环路西;杭州路西、护城河东范围内地区及胶州商城
|
50 - 300
|
20 - 40
|
四级
|
城区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
50 - 200
|
15 - 35
|
五级
|
各乡镇
|
20 - 100
|
10 - 30
|
地段等级
|
地 段( 区域)名 称
|
年租金额
|
|
经营用
|
居住用
|
||
一级
|
老服装批发市场、新服装批发市场、小百货批发市场、东关街、中山街、北阁街、大同街、 兰岙路东至东关街西至烟青路
|
200-400
|
30 - 60
|
二级
|
新兴路、文化路、鹤山路、振华街、兰岙路西至西环二路东至烟青路及西至东关街东至立交桥、烟青路城区段
|
150-300
|
20 ? 40
|
三级
|
城区其它地段
|
50-200
|
20 - 40
|
四级
|
各乡镇住地及工矿区
|
30-150
|
10 - 30
|
地段等级
|
地段(区域)名称
|
年租金额
|
|
经营用
|
居住用
|
||
一级
|
琅琊台路(北至泰薛路,南至滨河路);向阳路(东至琅琊台路,西至珠山路); 新华路(北至齐长城路,南至滨河路); 文化路(东至琅琊台路,西至珠山路); 东风路(北至齐长城路,南至桃圆路);人民路(东至上海路,西至永安路);珠山路(北至齐长城路,南至风河路桥北);铁山路(东至上海路,西至永安路); 珠海路(西至珠山路,东至灵山路);灵山路(南至桃圆路,北至铁山路)
|
120-600
|
80-150
|
二级
|
一级地区(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范围内扣除一级地段后的地区、一类镇及积米崖港区驻地主要街道、商业网点
|
90-500
|
50-80
|
三级
|
市区其他地区、二类镇驻地主要街道、商业网点
|
50-200
|
20-40
|
四级
|
三类镇、乡驻地及其他工矿区主要街道、商业网点
|
50-200
|
15-35
|
五级
|
征税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
20-100
|
10-30
|
地段 类别
|
范围
|
年租金额
|
|
经营用
|
居住用
|
||
一类
|
外环路以内各路段及同和街道办事处驻地
|
40-600
|
20-100
|
二类
|
各镇(处)驻地
|
20-100
|
10-80
|
三类
|
平度其他地段
|
10-50
|
10-50
|
地段
等级
|
地段( 区域)名称
|
年租金额
|
|
经营用
|
居住用
|
||
一级
|
城区文化路以北,黄海路以南,青岛路以东,烟台路以西所辖地段
|
150-600
|
60-120
|
二级
|
城区除一级地段以外的龙水路以西,龙口路以北,北环路以南,小铁路以东所辖地段
|
100-450
|
40-70
|
三级
|
城区内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余地段及滨河路、水集、沽河、望城办事处的各村庄
|
60-300
|
20-40
|
四级
|
各乡镇
|
30-100
|
10-30
|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9]200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30
实施时间:2009-12-30
“一、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 [2005]238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不再修订,我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134号)规定执行。
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在省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我局具体确定为:纳税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575%.纳税人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2%;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
纳税人转租房屋的,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据实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