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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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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桂财教[2005]47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5-8-19
实施时间:2005-8-19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新疆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保证广西“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攻坚办〔200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寄宿制工程”专款(含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安排的配套资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寄宿制工程”的资金;其他渠道用于“寄宿制工程”的资金;上述各项资金在银行所得利息等。
  第三条 “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寄宿制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步骤,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第四条 中央“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投向我区2002年底尚未实现“两基”的41个县(市、区)。
  第五条 “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政府部门举办的、符合布局调整规划要求的、单独设置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含县镇)寄宿制学校(含职业初级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六条 “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用途:(1)项目学校主要建筑的建设、改造,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2)在优先保证课桌凳、学生用床及学生基本生活设施配置的前提下,可配置适量的图书及教学仪器设备。
中央专项资金相对集中使用,原则上每所项目学校只安排一种来源的资金。
  第七条 为确保“寄宿制工程”土建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学校土建资金支出不应低于总投资的90%;土建资金中中央专项资金所占比例不低于90%。
  第八条 “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优先保证解决新增中小学最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其次解决现有条件较差的寄宿制学校和不具备寄宿条件而有必要实行寄宿制的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应先配备办学基本设施,其次配备辅助设施。
  第九条 “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要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边境建设大会战、东巴凤三县建设大会战等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资。确需对已有上述项目学校安排“寄宿制工程”资金的,要从严把握建设内容,并重点用于寄宿学生用房的建设和改造。
  第十条 “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不能顶替市、县政府对当地教育应有的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一)专户的设置
  “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专户设在项目县(市、区),由项目县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分别在银行开设“寄宿制工程”资金专户。为便于管理,各地不必开设新的资金专户,可继续使用“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项目县财政专户反映“寄宿制工程”资金来源,中央专款、自治区配套、项目县配套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教育专户核算、反映“寄宿制工程”资金支出情况。
“寄宿制工程”结束后,财政、教育专户相应取消。
  (二)项目县专户的管理
  1.项目县要加强对专户的管理。财政、教育局要分别指定一名局领导作为各自专户的财会负责人,资金拨付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同时,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担任专户会计。“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
  2.专户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挪作他用。要严防贪污、浪费等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市财政、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经常跟踪和检查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要加强对专户资金的监督,督促项目县管好用好资金。
  3.专户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经当地政府领导同意可以用于项目管理经费,如检查、指导、验收费用。
 (三)“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的拨付
  自治区财政按“寄宿制工程”年度规划和建设进度,及时将中央专款和自治区配套资金下达各项目市,资金实行专项调度。
  各市财政要及时将中央专项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下拨所属各项目县(市、区),不得无故拖延拨付。
  上级拨付的“寄宿制工程”资金到达项目县后,县财政专户必须在15日内,将“寄宿制工程”资金的40%转入教育部门专户,以保证所需启动经费;其余经费根据工程概算、预算,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到教育部门专户。县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学校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给承建单位。对不按规划实施或不合理超概算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完不成预算进度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工程质量问题,立即停拨资金。
  第十一条 “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中的国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后,仍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付与监督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国债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寄宿制工程”土建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非土建项目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寄宿制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都要将“寄宿制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入重点审计内容。项目学校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土建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审核费用可从项目资金中列支。“寄宿制工程”完工后,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稽察办”联合组织对“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建立“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挤占、挪用、截留“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变相挪用“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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