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渝财企[2007]327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7-8-16
实施时间:2007-8-16
法规类型:金融证券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6]11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2007]18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落户重庆,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在渝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含5亿元)—1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含2亿元)—5亿元的,奖励6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市级机构,营运资金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1亿(含1亿元)—2亿元的,奖励300万元;1亿以下的,奖励200万元。
(三)以上一次性奖励主要针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一次性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从业人数、纳税情况等方面因素综合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和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受理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程序:
(一)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提交奖励资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商相关金融监管部门。
(三)市财政局根据金融机构所送报审材料,审核后负责安排资金预算并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在渝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和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相关金融许可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工商执照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加盖单位公章的国税、地税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金融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金融机构在重庆区域内机构和业务发展。如确需用于人员奖励,金额不能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10%,且必须纳入个人收入依法纳税。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报送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