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桂地税字[2007]509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3
实施时间:2007-7-23
失效时间:2009/11/3 0:00:00
法规类型: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西
发文内容: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予以明确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7]1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征收车船税。关于征收车船税问题,鉴于目前《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尚未出台,广西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尚未明确的实际情况,你局可按照原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预征车船税。待办法正式出台后,对预征税款差额部分予以补征入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br>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br>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9]161号<br>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br>
发文时间: 2009-11-3<br>
实施时间: 200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