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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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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财建[2003]65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3-8-11
实施时间:2003-8-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省有关部门:
  为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规范项目全过程审查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厅经济建设处。
  附件:江苏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操作规程(试行)
  主题词:基本建设  项目  规程  通知
  抄送: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3年8月11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全过程跟踪审查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以下简称“项目审查”)行为,保证项目审查的工作质量,根据《江苏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对省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查。
  第三条  审查机构在开展项目审查时,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合规的原则,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项目审查依据
  (一)国家、省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和技术资料;
  (五)项目审查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  审查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项目审查的组织工作。审查机构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委托审查任务书后,应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制定项目综合审查计划,成立项目审查管理小组,并确定一名负责人。综合审查计划内容应包括: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原则、审查步骤及工作纪律;审查小组成员及现场代表名单、资历、专业分工;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内容等。综合审查计划经财政厅同意后,交给项目建设单位,与此同时,审查机构组织实施审查工作。
  (二)建立项目审查报告制度。为保证项目审查工作的严肃性,便于省财政厅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审查机构与财政厅要建立项目审查报告制度。
  1.建立项目审查月报制度。审查人员(现场代表)要对项目的审查过程进行记录,并完整保存工作底稿,每月15日前,对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向省财政厅汇报,同时填报项目跟踪审查月报(见附表一)。如项目审查中涉及需省财政厅协调的重大事项,审查机构应提前向省财政厅汇报。
  2.建立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查报告制度。项目概预算、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审查工作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分阶段按时向省财政厅提供完整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做到“依据充分,叙述清楚、问题明确”。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项目概、预算审查报告完成不超过7个有效工作日;工程结算审查不超过15个有效工作日;工程决算审查报告完成时间不超过30个有效工作日。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应及时向省财政厅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时间可适当延长。
  3.建立审查意见反馈制度。项目审查中涉及工程变更、或其他影响项目投资及违反政策等重大事项,审查机构应填列跟踪反馈意见表(见附表二),并附工程量价审核对照表,经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处理。
  (三)审查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款拨付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的年度用款计划由现场代表先行审核,经审查机构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向省财政厅报送(见附表三)。项目建设过程中,若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省财政厅。
  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审查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书”,作为建设单位付款依据,防止出现工程款超付现象。
  (四)审查资料的整理与归档。为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审查机构应建立项目审查资料档案库,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审查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审查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为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二)项目审查期间,应授权一名熟悉业务的审查工作联系人,专门负责与审查机构的联系与沟通;
  (三)及时提供审查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对项目概算审查、招投标、设计单位图纸技术交底、设计变更、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等重要会议应提前通知审查人员参加;
  (五)对审查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六)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查结论,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如审查结论送达建设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审查结论。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委派的审查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审查工作的,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七条  项目概算、预算审查报告的要求
  项目概预算应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机构出具正式的审查报告。报告中反映如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审查依据和审查方法;
  (二)概、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完整性,有无漏项、缺项、超标准、超规模等问题;项目投资中各项费用计算的准确性,建设内容的经济合理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
  (三)项目投资的调整情况及依据;
  (四)单位造价及类似工程的分析比较;
  (五)主要材料及设备数量、选型、估价等情况说明;
  (六)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说明有关投资方面的遗留问题、影响今后投资变化因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  项目结算审查报告的要求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每个施工单位施工的项目完工后,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审查,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后,审查机构应出具正式报告,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工程结算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结算送审数、审定数、核减(增)数、核减率等;
  (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审核情况;
  (三)列表说明结算审核明细情况。按工程建设具体内容,如前期工程、土建、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并区分不同施工单位列表说明送审、审定、核增核减等情况;
  (四)说明核增核减的主要原因;
  (五)其他。
  第九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的要求
  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
  (一)正文的内容主要为: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项目施工、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等情况应作详细说明;
  3. 审查依据;
  4. 范围和程序。对项目审查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说明;
  5. 工程结算审查情况;
  6.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情况;
  (1)审定项目总投资,并按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分别说明审查情况;
  ——建安工程投资的审查应反映:核实甲供材供应、采购情况,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中是否包含甲供材;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正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等内容。
  ——设备投资审查应反映: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并依据执行;采购成本是否按规定核算;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按规定列入建安工程投资等内容。
  ——待摊投资审查应反映:各项费用是否属于本项目的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内容。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列表说明用途、金额。
  ——其他投资审查应反映:支出的内容是否在概算范围内,建设规模是否合理,入帐凭证是否符合条件等内容。
  (2)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预收及应付款、结余资金及物资结余处理、基建收入情况;
  (3)工程结算发票是否收回,工程款有无超付,预留资金是否合理;
  (4)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情况;
  (5)收尾工程内容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情况;
  (6)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情况。
  7. 招标投标和财务会计核算管理情况;
  (1)项目设计、监理、土建、安装、装修、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是否招标,招标过程是否合规,是否有支解工程逃避招标等情况;
  (2)财务与会计核算是否按现行基建财务及会计核算制度执行,会计帐薄、科目及帐户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拨款是否按程序、工程进度和相关合同要求等情况。
  8.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审查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9.问题及建议。对项目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建议;
  10.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分析;
  (1)列出项目批准概算与执行情况分项对照表,如超概算应说明超概算的原因;
  (2)是否有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3)项目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况;
  (4)计划外项目情况;
  (5)存在的其他问题。
  11.签章;
  12.审查报告日期。
  (二)附件的主要内容为:
  1. 经审查的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及审查说明;
  2.项目立项、概算批复等主要文件资料;
  3.建设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说明和竣工决算报表;
  4.其他。
  第十条  参加项目审查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审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需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以及相应的基建财务审查资格。
  (二)必须具有相应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人员。
  基建财务人员中需有5名以上高级会计师或执业注册会计师,并具有从事基本建设财务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熟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基建会计核算和竣工决算编制等一整套业务。
  (三)必须具有技术全面的专业审查队伍和较高的管理水平。除配备相应的专业审查人员外,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专业特点配置现场审查人员、稽复核人或技术负责人。
  (四)审查人员需熟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有关政策、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社会资信,近三年内无被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对保密项目的审查,审查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因审查机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能保证审查工作质量的,省财政厅将更换审查机构或要求审查机构更换审查人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审查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  接受省财政厅委托承担省级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的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完成后应向省财政厅报书面的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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