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调整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授权支付凭证格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财库[2005]2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5-11-21
实施时间:2006-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时,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印发的《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明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可直接用于同城结算,此举一定程度上便利了省级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为规范预算单位和银行的支付结算行为,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规定了财政集中支付使用支票和汇兑凭证的处理方式。为适应支付结算业务需要,同时保证省级财政资金支付的规范、安全和快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及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授权支付凭证格式做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纸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格式调整的内容
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纸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省级预算单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新版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进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处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信息按原规定程序正常流转。票证种类和格式调整后,省级各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主要涉及转账支票、银行进账单、现金支票、电汇凭证等票证。预算单位办理汇票或本票业务,应按代理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相关业务,需填写“业务委托书”;如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相关业务,需填写“汇票申请书”或“本票申请书”。
二、新版票证授权支付信息的填写要求
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预算单位持新版票证到代理银行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时,需在新版票证上记载授权支付相关信息。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在新版票证上的信息统一为网上的“支付凭证编号”(即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系统”中输入网上授权支付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授权支付凭证时产生的“支付凭证编号”,具体格式为:“****授******号”,前段为年份,后段为编号)。代理银行对没有记载“支付凭证编号”信息的票证应要求预算单位补记后再予以支付。预算单位使用转账支票办理零星购物、消费业务时不需填写“支付凭证编号”,业务处理流程维持不变。
各票证记载“支付凭证编号”的位置分别为:转账支票与现金支票为正面小写金额栏下记载支付密码的空格栏的下方;电汇凭证为正面右下方“附加信息及用途”填写栏;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委托书为正面左下方“附加信息及用途”填写栏;中国建设银行的汇票申请书和本票申请书在正面左下角“备注”后面填写。
为方便预算单位使用各种票证,我们在“预算执行系统”中将预置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电汇凭证的打印模板,供单位选择使用。预算单位按现行程序输入财政授权支付信息,生成电子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选择相应打印模板,在打印机中放置相关空白票证,即可直接输出票证所需基础信息。
三、具体工作要求
1、此次《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格式的调整仅仅是纸质凭证的变化,现行“预算执行系统”的运行程序不变,系统中的支付信息是办理支付、清算、账务处理的基础信息,是预算执行各项报表生成的主要依据。不论票证采取何种填写方式,请各预算单位在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时在系统中输入相关授权支付电子信息并发送到代理银行,同时将纸质票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在纸质票证与网上授权支付信息核对完全一致后办理支付。
2、新版票证使用初期可能会给预算单位带来不便,请各部门、单位予以配合,省级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文件转发给所属预算单位,并做好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工作;代理银行要加强对各营业网点的宣传和业务培训,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业务指导,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财政授权支付信息的完整和真实,共同做好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四、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应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共同做好当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授权支付凭证的调整工作,确保全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