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财库[2005]16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5-9-9
实施时间:2005-8-3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常熟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事项的通知》(财库[2005]3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本次调库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对账,及时调库。
二、各级财政、国税、人行国库部门填制《出口退税调库对账表》(表式见附件2),反映2005年8月31日前本级报表中“01030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010302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的累计发生数,少数地区8月31日后仍有按原负担机制办理的地方退库,也应纳入调库范围。财政、国税、人行国库数据须核对一致并签章确认,三方各保存一份,并由财政部门开具《更正通知书》交人行国库办理调库。
三、我省调库时间统一为2005年9月15日。各县级支库于15日上午办理调库,各市中心支库及省分库于15日下午办理调库。各市中心支库调库日报于15日14:00前报达省分库。
四、调库完毕后,各市财政局于9月16日将调库情况上网报至省财政厅国库处(表式见附件3),文件名为“TK”+地区代码+地区名称(如TK05南京)。
五、省财政对各市财政按原负担机制已经拨付的出口退税基数资金,以及各市按新机制需负担部分的资金,由各市财政通过往来资金汇付省财政。具体金额及汇付时间,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事项的通知
2005年8月30日 财库[2005]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保证新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顺利运行,现就有关调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5]438号)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由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全部在中央收入中反映;2005年9月1日前已按原负担机制办理的各级地方财政出口退税,统一进行调库处理。
二、调库前,由国库部门上下级之间按截止2005年8月31日地方金库报表中“01030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010302兔抵调减增值税”科目(以下简称两退税科目)累计发生数进行对账, 核对无误后,交由财政部门组织财、税、库三方签章确认。如有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进行相关处理。
三、国库部门根据三方签章确认的两退税科目累计发生数,将出口退税从地方金库报表中全额转入中央级收入报表对应科目,相关资金从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此项调整后,地方金库 报表中上述两科目累计发生数应为零。
四、为便于账表核对,上下级国库使用专门的调整报表。总库与分库之间调整以2005年8月31日前数据为准。
五、各级税务机关从2005年10月编报9月份税收会统报表起,《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有关出口退税的填报口径作相应调整。即根据三方签章确认的两退税科目累计发生数,将原反映在地方”栏的2005年1至8月出口退税统一调整到“中央”栏;2005年9月1日以后的出口退税一律按新的负担机制反映在“中央”栏。
六、财预[2005]438号文件第一条所述“审批退税日期”是指经国税机关审批后自2005年1月1日起办理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退库(含“免抵”调库)的日期。
七、全部调库工作必须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