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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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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财库[2006]20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6-8-7
实施时间:2006-9-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为了认真扎实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会计核算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7号)(附件2)和《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58号)(附件3)等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时间
  自2006年9月1日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二、代理银行的选择及银行账户的开设
  考虑到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具有代理我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经验,其分布各地的营业网点较多,而且也在财政部选定的代理银行范围之内,我省选择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作为中央专项资金的代理银行。
  省财政厅选择建设银行作为省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省级支付管理。该账户名称为“江苏省财政厅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由省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负责开设、管理和使用。
  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可在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中任意选择1家银行作为代理银行,并以县财政局名义在选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县级支付管理。该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县(市、区)财政局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负责开设、管理和使用。
  三、省级财政直接支付
  (一)对于免费教科书中央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收到预算文件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指标下达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按照现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办理支付手续,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省级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后,应于当日将《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4)回单反馈省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并及时向省教育厅发出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二)对于除免费教科书资金以外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1.省财政厅预算处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7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业务处室下达指标通知书,并注明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和项目名称(编码)信息、列支预算科目(类、款、项)等。
  2.省财政厅业务处室在收到预算处指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财政局并向省辖市财政局和常熟市财政局下达追加预算文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文件送交省财政厅国库处转报财政部国库司。
  3.省财政厅业务处室在预算分解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需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将预算分解文件转成可执行指标,可执行指标的用款单位应明确到各县财政局,并注明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省级分解预算文号、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名称(编码)信息、支出用途(需区分免学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性质按对县级拨款用途填写)、列支预算科目(类、款、项)等。可执行指标在下达时由“预算执行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并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4.省财政厅国库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并在下达的当日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库处和省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用款计划在下达时由“预算执行系统”自动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并提交给省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
  5.省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在收到下达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3个工作日内,开具《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财政局在县级财政代理银行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需包括如下支付要素信息: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省级分解预算文号、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相关信息(即付款单位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相关信息(即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支付金额(大小写)、支出用途(需区分免学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性质按对县级拨款用途填写)、预算科目(类、款、项)等。
  6.省级代理银行需在接收到《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信息和纸质凭证的当日办理支付,并将回单反馈省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省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据此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同时按财库[2006]27号文件附件格式编制《与下级往来结算清单》,一并送省财政厅国库处总预算会计进行记账处理,定期和县财政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与特设专户之间的对账工作。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与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7.《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由省级代理银行按照财库[2006]23号文件附1格式印制。省级代理银行在办理支付后2个工作日内,需向省辖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寄送纸质《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其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四、县级财政支付管理
  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到县级教育部门或学校,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按照财库[2006]23号文件要求,及时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一)县财政局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时,对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支出,应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对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中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也要尽量支付到收款人,不能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需要通过提现支出的部分,可采用公务卡方式支付,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级教育经费结算中心的有关账户。
  (二)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提供的支付信息要满足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实施动态监控管理的需要,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时的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需包括下列内容: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省级分解预算文号、县级分解预算文号、支付凭证签发时间、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相关信息(即付款单位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收款人或学校账户相关信息(即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支付金额(大小写)、支出用途(需区分免学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性质按县级直接支付和对学校拨款两种用途分别填写)、预算科目(类、款、项)等。
  五、相关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学校和教育经费结算中心,以及中央专项资金的代理银行,都要按照财库[2006]23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
  (一)市、县财政局的工作职责:
  1.县财政局要抓紧在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中选择确定1家代理银行,及时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于2006年8月15日前按财办库[2006]58号文件所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汇总表》和《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县级核算中心账户汇总表》的格式要求,将有关账户的纸质与电子信息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与县级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具体注明协议双方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实施动态监控管理需要的条款内容;结合县级资金支付的特点,制订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的详细操作流程,具体明确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用款计划编报、支付申请审核、会计账务处理及对账等各项工作环节的要求,落实分工和责任;于2006年8月底前,组织县级教育部门、代理银行和学校做好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认真做好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印制、现行资金支付系统软件的调整等工作,确保中央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支付的同时,能满足上级财政部门实施动态监控的要求;做好特设专户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管理监督。
  2.市财政局要按要求及时汇总所属县财政局特设专户和县级核算中心账户的开设情况,并于2006年8月18日前将纸质与电子表格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财库[2006]27号文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加强对县财政局中央专项资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监督。
  (二)市、县教育局和学校以及教育经费结算中心的工作职责:
  1.市教育局要督促县教育局做好对学校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2.县教育局要配合财政局制定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并加强资金支付的管理监督。
  3.学校和教育经费结算中心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三)代理银行的工作职责:
  1.省级代理银行要按照财库[2006]23号文件附1格式印制《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指导并督促县级代理银行按照财库[2006]23号文件附2格式印制《中央专项资金县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2.省级代理银行、县级代理银行应分别与省财政厅、县财政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有关条款内容,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中央专项资金实施动态监控的相关信息。
  中央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尤其是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环节多、头绪杂、工作量大,请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学校和教育经费结算中心,以及中央专项资金的代理银行,抓紧行动,通力合作,按要求将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确保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按时顺利启动。
  另外,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省级专项资金也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在具体的支付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未下发前,按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行办法办理。为避免重复工作,请各县财政局在办理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开户手续时,在同一开户行同时开设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账户名称为“××县(市、区)财政局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参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基本信息上报的格式要求,单独上报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基本信息。
  附件:1.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7号)
  3. 《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58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 财库[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
  为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及时、规范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教育部反映。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和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地级市,下同)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五条 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六条 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审查汇总本省各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选择的代理银行及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账号等详细信息,连同省级财政所选代理银行及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账号等信息,一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第二章 省级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对于免费教科书资金,原则上应及时将预算下达到省级教育部门,并由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省级教育部门根据预算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有关支付凭证,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应当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反馈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并及时向省级教育部门发出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凭证格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作为省级教育部门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 对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资金外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控制数)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分解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受理对县级财政的直接支付业务后,应当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反馈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并于2个工作日内,  向地(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实行省管县的除外),发出《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1),作为其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与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第三章 县级财政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到县级教育部门或学校,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 (一)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二)其他支出,包括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等,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第十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对于通过该账户直接支付的业务,应当于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并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或学校提供《中央专项资金县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2),作为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制度办法。 (二)根据预算和有关规定合理调度资金、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等财政国库业务。 (三)对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资金支付的及时性和收款人信息等进行动态监控。 (四)对支付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对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办法。 (二)配合财政部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与监督。 (三)指导省级教育部门做好免费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和支付管理等工作。 (四)督促下级教育部门做好对学校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和内部操作规程,按规定支付中央专项资金。 (二)做好中央专项资金代理银行选择、零余额账户开设、支付申请书汇总、支付指令签发以及对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三)组织、管理、监督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 (四)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资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中央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二)按规定选择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和负责核算学校经费的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省级、县级财政部门选择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省级、县级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动态监控信息。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代理银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安排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的中央专项资金,其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由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的经费,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实行政府采购。除免费教科书资金外,其他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的支付管理办法,可由地方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中,省、地(市)、县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17日  财库〔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的会计核算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联系。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账务处理
  (一)年度当中,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转来的收款凭证,做“与上级往来”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国库存款贷:与上级往来年度终了,根据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将“与上级往来”资金转作“补助收入”。会计分录为:借:与上级往来贷:补助收入
  (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由省级实行政府采购的免费教科书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1.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1)根据支付凭证回执联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2)将《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3)年终转账会计分录:借:已结报支出贷:一般预算支出
  2.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来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
  (三)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将除免费教科书资金以外的其他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后,根据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反馈的支付凭证回执联,作以下账务处理:
  1.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1)根据支付凭证回执联记账,会计分录为:借:与下级往来—财政直接支付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2)将《与下级往来结算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与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3)年终转账会计分录:借:已结报支出贷:与下级往来
  2.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来的《与下级往来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会计分录为:借:与下级往来贷:国库存款年度终了,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将“与下级往来”转作“补助支出”,会计分录为:借:补助支出贷:与下级往来
  二、省级教育部门有关账务处理省级教育部门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资金,根据收到省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经费支出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三、地市级财政部门有关账务处理
  地市级财政部门(实行省管县的除外)根据省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与下级往来贷:与上级往来年度终了,根据上级部门转来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及本级财政下达到县级财政的预算文件,将上述“与上级往来”和“与下级往来”资金,分别转作“补助收入”和“补助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与上级往来贷:补助收入借:补助支出贷:与下级往来
  四、县级财政部门有关账务处理
  (一)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转来的收款凭证,对收到的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到特设专户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其他财政存款贷:与上级往来年度终了,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将上述“与上级往来”资金转作“补助收入”。会计分录为:借:与上级往来贷:补助收入
  (二)县级财政部门办理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根据支付凭证回执联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贷:其他财政存款
  五、学校和县级教育部门等的账务处理
  (一)学校作为一级预算单位时的账务处理。1.县级财政将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后,学校(包括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机构,下同)根据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转来的《县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如下账务处理:借:事业支出等贷:财政补助收入2.学校收到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后,作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财政补助收入
  (二)学校作为县级教育部门二级预算单位时,有关方面的账务处理: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学校后,学校账务处理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县级教育部门区别情况处理: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不进行账务处理;年终汇总资产负债表时也不做“拨出经费”和“拨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县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以下账务处理:借:拨出经费贷:拨入经费
  六、年终结余资金处理
  由省级财政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资金和由县级财政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年终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90号)及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对账。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国库部门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之间,省级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省级教育部门之间,县级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作为学校一级预算单位的县级教育部门及学校之间,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认真处理各项账务,定期、及时核对账务。
  (二)地方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需要,对上述事项会计分录有关内容进行补充。省级财政国库部门与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进行了机构业务整合的,可结合整合后的业务流程,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分录进行调整。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
  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5月17日   财办库〔2006〕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将执行新的资金支付管理方式。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工作,保证相关信息提供、采集和传送的及时准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需提供的信息
  (一)账户基本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在2006年6月中旬前,将相关账户基本信息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具体包括:
  本省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财政部门和银行联系方式等);由核算中心对学校进行集中核算的,还要包括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核算中心和银行联系方式等)。
  (二)预算管理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在相关预算管理文件或办法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具体包括: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本省分解到省级教育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复印件);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地方按比例分担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三)资金支付信息。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业务时,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需包括相关支付要素信息。现有凭证要素不能满足要求的,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计相关凭证,或在现有凭证空白处填写。具体包括: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支付金额、用途(根据《办法》等规定,对免费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区分省本级直接支付和对县级拨款两种用途填写,如“公用经费补助—对县级拨款”等)、预算科目等。
  二、县级财政部门需提供的信息
  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办理支付业务时,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需包括相关支付要素信息。具体包括: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付款时间、支付金额、用途(根据《办法》等规定,对免费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区分县级直接支付和对学校拨款两种用途填写,如“公用经费补助—对学校拨款”等)、预算科目等。
  三、有关要求
  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关键在于准确及时提供、采集和传送相关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加强培训,积极与代理银行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监控管理信息要素齐全、提供及时、传递规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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