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5-25
实施时间:2005-5-25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各有关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应凭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是工会经费、筹备金计提拨缴的合法凭证。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不得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外的凭证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省总工会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对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及已计提但未按照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由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工作。税务部门在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前扣除检查时,可根据实际,向工会组织通报检查情况,或联合地方工会一并开展检查。
各级工会要加大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检查、审计力度,在工会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截留、挪用、大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按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工会、税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用定加强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前扣除管理的具体办法,报省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备案。
20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