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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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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7]59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6-3
实施时间:2007-6-3
失效时间:2008/12/31 0:00:00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补充说明: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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