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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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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7]6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5-22
实施时间:2007-1-1
失效时间:2011/1/1 0:00:00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旅游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把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指示精神,观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下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销售门票(包括景点和景区的大小门票、通票、月票、年票和门禁以内文艺、体育及其他综合艺术表演活动场所的门票)的经营活动;
  2.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3.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包括利用各种车辆、游船、索道、滑道及其他交通工具向游客提供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旅游景点和景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景点和景区。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1]5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11-7-27
实施时间: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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