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劳社险[2007]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07-5-15
实施时间:2007-7-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89元)确定;
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5946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89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依照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附表1: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表
附表2:2006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附表1:
各地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
市
基数(元)
南京市
2096
无锡市
1940
徐州市
1659
常州市
1831
苏州市
1916
南通市
1645
连云港市
1500
淮安市
1462
盐城市
1442
扬州市
1630
镇江市
1702
泰州市
1502
宿迁市
1378
附表2:
2006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省、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元) 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全省23782
南京市32459 太仓市25503 射阳县13291
市 区33022 南通市21662 建湖县14235
溧水县21598 市 区25974 东台市15873
高淳县22493 海安县19825 大丰市15131
无锡市29658 如东县18436 扬州市20847
市 区30723 启东市18011 市 区24727
江阴市28952 如皋市17937 宝应县14797
宜兴市24423 通州市20735 仪征市20260
徐州市21896 海门市20833 高邮市17287
市 区29191 连云港市17760 江都市17260
丰 县12530 市 区22014 镇江市22924
沛 县13688 赣榆县13612 市 区25917
铜山县15604 东海县13718 丹阳市20198
睢宁县11984 灌云县13799 扬中市19499
新沂市13423 灌南县13712 句容市17915
邳州市13412 淮安市16590 泰州市17309
常州市26553 市 区18255 市 区19587
市 区28502 涟水县12719 兴化市15219
溧阳市21778 洪泽县15959 靖江市17031
金坛市21404 盱眙县15027 泰兴市16535
苏州市28010 金湖县14699 姜堰市16272
市 区30388 盐城市15690 宿迁市14053
常熟市25411 市 区19314 市 区15671
张家港市26042 响水县1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