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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继续认真做好标底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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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继续认真做好标底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建总发字[1989]115号
发文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时间:1989-6-27
实施时间:1989-6-27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财政部(89)财办字第4 号《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发出后,各地进行了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审查招投标工程标底问题,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继续按照(87)财预字第15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执行。即“实行招投标工程的标底造价,是工程预算的转化形式。合理确定标底造价,是保障招标承包责任制顺利推行的重要条件之一。建设银行应当做好招投标工程标底造价的审查工作,标底造价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招投标”。因此,各地建行在贯彻落实(89)财办字第4号文件的同时,要继续认真贯彻(87)财预字第158 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工程标底的审查工作。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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