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负责人就职工探亲路费问题的解答
问:职工探亲路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职工探亲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
问:职工探亲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而另外加收的票价是否可以报销?
答:可以凭据报销。
问: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指的是什么交通工具?
答: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指按照当地群众习惯使用的简单的代步交通工具而言。如骑牲畜、坐兽力车、二人车(自行车带人)、木船、摆渡等。
问:市内出租机动车辆指的是什么车辆?
答:指的是出租汽车、出租机动三轮车等机动车辆。职工探亲途中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公家不给报销。
问: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如因故必须乘坐飞机的,探亲路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如因故必须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探亲直线车船票价报销。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职工,其报销票价按包括硬席中铺票在内计算。飞机票价超过车船费部分,由职工个人自理。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政财务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
问:夫妇2人都是职工,并住在一地,但与各自的父母都不住在一地,按照规定,都应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如果夫妇双方同行,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的父母,其路费如何报销?
答:根据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规定,夫妇双方同时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父母的路费,应分别计算。即:探望本人父母的路费,应按照规定报销;而探望岳父母、公婆的路费,则全部由职工自理。
问: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3地,其探亲路费如何计算报销?
答:按照每年探1次配偶,每4年探1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1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答:按照每年探1次配偶,每4年探1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1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其探亲路线顺向的,应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广州,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武汉到广州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其探亲路线逆向的,则应采取分别报销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哈尔滨,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北京到哈尔滨的,在本人月标准的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实行新的探亲规定后,过去有关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3地,探亲的车船可按路程较远的1地计算报销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问: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如何掌握开支?
答: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发地本人住所的公共电车、汽车起站,到车站、码头,以及从目的地车站、码头,到亲属的住所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公共汽车凭据报销。因私事(如购物、游览、访友等)的市内交通费,以及搭乘市内出租机动车辆费,应由个人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必须转车、转船的市内交通费,同样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问:职工探亲符合乘坐火车硬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的,应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按照规定,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不分职级,可报硬席卧铺费而未卖卧铺票的,可比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的第4条,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即:乘坐挂有卧铺车厢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硬席座位票价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25%发给。其中,已婚职工每4年探望1次父母,应坐未坐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扣除个人实际负担的金额(即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与应坐未坐卧铺补助费的差额)为单位应报销的金额。如某职工从北京前往乌鲁木齐探望父母,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铺条件(硬座票价51.8元),而未买卧铺票,假设本人月标准工资为80元,则个人应负担24元,扣除不坐卧铺的补助15.54元(硬席票价的30%),个人实际负担8.46元,职工所在单位43.34元(硬座票价减去个人实际负担)。如果不坐卧铺的补助费多于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其多出部分可以发给职工个人。
问:探亲规定“乘轮船的,报4等舱位(或比统舱高1级舱位)费”,如何掌握开支?如果客轮船位另外加收卧具费,可否报销?
答:比项规定系指国内航运轮船位划分5个等级而言。如果有的国内航运客轮舱们不按5个等级划分,可改按比统舱(或最低1级舱位)高1级舱位的票价报销。客轮舱位另外加收的卧具费,可以凭据报销。
问:“连续乘火车”,的概念是什么?中转的候车时间算不算连续乘车时间?
答:所谓“连续乘火车”,系指往返单程不间断地乘车而言。探亲途中乘火车必须中转的,如转车的等待时间较短,又没有住宿的,也可以视同连续乘车,将前后乘车时间加在一起计算。但中转候车时间不能计算在连续乘车时间之内。例如:某职工在广州工作,前往沈阳探亲,于4月28日乘坐48次广京直快列车,22时58分从广州开车,30日14时26分到达北京,车行39小时28分。改乘当日17次京三特快列车,16时10分从北京开车,5月1日1时23分到达沈阳,车行9小时13分。在京转车的候车时间不长,又没有住宿,因此,可将前后乘车时间加在一起计算,为48小时41分。
问:新的探亲规定已将探亲假期延长并建立了已婚职工每4年探望1次父母的制度后,差旅费开支规定中有关工作人员趁出差、开会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绕道车、船费报销的规定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新的探亲规定虽然延长了探亲假期和建立了已婚职工每4年探望1次父母的制度,但是,为了给离家较远的职工趁出差、开会之便略加绕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的机会,差旅费关于绕道车、船费报销的规定,仍可继续执行。
问:归侨职工及家居香港、澳门在内地工作的职工的探亲路费如何掌握报销?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职工及家居香港、澳门在内地工作的职工的探亲路费,按以下原则报销:一、在国内探亲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办理;二、出国或去港、澳探亲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发至出入境口岸(如从深圳出境的路费发至深圳,从上海出境的路费发至上海……);国外段路费原则上自理,对个别自理路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酌情补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按照规定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国外段路费,与其他出国探亲职工的待遇相同。
问:职工探亲路费能否采取包干的办法发给个人?
答:《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制定的。因此,职工探亲路费实行凭据报销的办法,不得包干发给职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