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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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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0]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0-11-7
实施时间:1990-11-7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90〕赣财农税字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属房屋买卖行为。按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文规定: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应照章纳契税。
  二、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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