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90〕赣财农税字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属房屋买卖行为。按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文规定: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应照章纳契税。
二、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