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加强金融企业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财外字[1991]66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1-6-10
实施时间:1991-7-1
失效时间:1997/9/8 0:00:00
法规类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财外字[1991]66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1-6-10
实施时间:1991-7-1
失效时间:1997/9/8 0:00:00
法规类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实业公司、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我部(89)财外字第901号文第二条规定,凡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其本身的外汇利润应按季向中国银行结汇。经商中国银行同意,现将具体办法补充如下:
一、凡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均应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上缴财政外汇专项帐户”。有关上缴利润应在每年6月和12月份两次折成美元转入该户。
二、上述专项帐户的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办理结汇。各金融企业凭中国银行结汇水单向财政部申请外汇额度留成。
三、财政部拨付给各金融企业的外汇周转金和外汇资本金,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加1.25‰手续费买汇。
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