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财商字[1991]2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1-1-28
实施时间:1991-1-28
失效时间:1997/9/8 0:00:00
法规类型: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1988年对外贸企业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各级外贸企业日益重视经济核算和信息反馈,财务会计工作得到了加强。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财会报表没有按规定编报,财务指标计算不够准确,影响财务成果变动的因素分析不够等等。为此,根据国家对外贸企业从1991年起实行自负盈亏经营机制,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现对进一步做好外贸企业财会基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报表报送问题。外贸企业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国家研究制订有关财经政策、财务管理办法的重要依据,如期编制、报送各类会计报表是《会计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各级外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
1.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等规定,地方外贸企业必须按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各类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半年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下同);中央经贸、工贸总公司必须按时向主管部和财政部报送各类会计报表,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编制的各类会计报表在上报上级公司时,必须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当地中央企业(中央外贸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应经过财政部驻当地中央企业(中央外贸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核后再上报。
2.各省级经贸主管部门汇编的会计报表,必须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经贸部。为了适应预算管理的需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的报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汇总编制。各地财政部门汇编上报的各类报表应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3.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外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报表的审核工作。基层企业编制的报表应经审核无误签章后上报,汇总编报单位应先审后汇,把好质量关,对各单位财务指标和数额变动较大的项目(主要是销售、成本、盈亏等),要查明增减变动的原因,并附简要说明。
4.对月份报表,各地财政部门应在月后10天内上报,中央工贸总公司应在月后12天内上报,经贸部应在1990年的基础上力争再提前报出。
二、为了全面反映外贸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时了解外贸自负盈亏机制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外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89)财商字第27号、第156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财务分析工作,提高财务分析质量,按季编报本企业、本系统或本地区外贸企业的财务分析报告和财务分析报表。为适应外贸新体制的需要,财务分析报表(一)〔即利润(亏损)总额指标分析表〕有关项目作了调整(详见附件),其余财务分析报表仍按现行规定上报。各级外贸企业财会部门要与业务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通过财务分析发挥监督、“参谋”作用。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外贸企业财会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经贸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外贸企业的财会队伍建设,既要保护、调动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又要帮助他们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忠于职守。
抄送:各工贸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中央外贸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
利润(亏损)总额指标分析表
编报单位: 19 年 季度 (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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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与年度计划(或承包指标)比较 │ 与上年同期比较 ┃
┃ 项 目 │单 位│本期发生额├───────┬────────────────┼──────┬───────────┨
┃ │ │ │计划(或指标)│ 完 成 比 例 │上年同期实绩│ 增(减)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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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1)│ (2) │ (3) │(4)=(2)÷(3)×100%│ (5)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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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分配的利润(亏损)总额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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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营出口盈亏额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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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营出口额 │万美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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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口每美元盈亏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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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口每美元成本│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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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业务收支(盈亏)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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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营进口销售盈亏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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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代理进口销售盈亏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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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内销盈亏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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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调拨盈亏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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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易货贸易进出口盈亏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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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作价加工销售盈亏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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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包装物料销售盈亏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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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附营业务收支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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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各项收支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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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可供分配利润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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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其他单位转来利润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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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外汇价差补亏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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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偿交汇补偿资金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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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可供分配利润 │万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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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制说明:
(1)其他业务收支大项下各小项,一律按净盈亏计算填列,其中易货贸易进出口盈亏包括易货贸易进
口净盈亏和易货贸易出口净盈亏。
(2)其他单位转来利润包括分回投资利润以及按易货贸易合同、协议由盈利方分来的易货贸易利润。
(3)有偿交汇补偿资金指外贸企业实际收到的有偿上交中央外汇补偿资金。
(4)第一大项等于自营出口额乘以出口每美元盈亏;第二、三大项分别等于各小项之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