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对外商投资养虾企业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0]9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0-12-4
实施时间:1990-12-4
失效时间:1997/9/8 0:00:00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0]9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0-12-4
实施时间:1990-12-4
失效时间:1997/9/8 0:00:00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大连市人民政府:
你市大政发(1990)136号《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养虾企业免征农林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虾大多是滩涂养殖。根据国务院1983年11月12日颁发的《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79号]规定,滩涂养殖产品收入属于农林特产税征税范围。对外商投资养虾企业,凡是在1983年11月12日之后签订合同的,均应照章征税;在此之前签订合同的,在其合同期内可予免税。个别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可采取合理核定计税收入的办法给予适当照顾。
抄送: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大连市财政局。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