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国农综字[1990]62号
发文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
发文时间:1990-11-5
实施时间:1990-11-5
失效时间:1997/9/8 0:00:0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的《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对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农业发展基金国家对省按50%的比例回收。这部分有偿资金,由省级财政统借统还,还款期限按每年实际借款总额计算,从借款之年起,第七年开始还款,每年11月底前还20%,第11年11月底前还清。到期不还款的,从中央财政应拨地方的预算资金中扣还。用于单项开发的资金(如:菜篮子工程、草原建设、良种科研推广、油茶低产林改造、长江上游水土保持等等),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项目的性质、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有、无偿比例及还款期限。
二、每次借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借款地区)财政部门与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单位)签订借款合同书。
三、各借款地区每年的借款,由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在下年2月底前制定出分年度的还款计划,下达到各借款地区财政部门作为还款的一项依据,同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抄财政部农财司、有关借款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国家与各借款地区已签订的“协议书”、“承诺书”及“批复”中的有偿资金还款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除单项开发项目外,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单项开发项目已办理的“批复”、“承诺书”中有偿资金的还款规定不变,继续执行。
五、各借款地区可按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还款办法和还款计划。
六、本规定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农财司,农业部计划司,水利部计划司,林业部造林司,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附件:关于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问题的报告
中一、怀诚同志并报俊生同志:
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的回收问题,在《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原则规定,但在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回收期限问题。《办法》中规定:国家有偿扶持的资金,“原则上从借款之年起,第7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第11年还清。”但在《办法》颁布之前,1988年立项的11个省、区在《协议书》中规定“第10年一次还清”;在《办法》下达前,我们在审批1989年立项的项目中,对有偿资金也规定了“第6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第10年还清”。因此,在还款期限上有些混乱。我们意见,一律改按《办法》规定执行。这样做,对1989年立项的没有问题。因为对他们来说,还推迟了一年归还。对1988年《协议》规定则有较大变动,但我们认为,按《办法》执行也很有必要,如果“第10年一次全部还清借款”,由于还款数额大、时间过于集中,不仅难度大,而且不利于资金的滚动周转。以黄淮海五省为例:国家对每省3年投资2.4亿元,应回收1.2亿元。第10年一次还清这样大的数额,不仅给省财政造成很大压力,而且是难于实现的。经过同1988年立项的省、区商量,他们也同意改过来。
二、关于计算方法问题。由于《办法》中对还款计算额度没有明确界定,加上我们原来工作中考虑不周,因此,在计算方法上也存在着不一致的现象:有的按3年计划借款总额计算,从第7年开始,每年还20%;有的按每年实际借款总额计算,从第7年开始,每年还20%;有的按每次借款额计算,从第7年开始,每年还20%。我们考虑,如果“按3年计划借款总额计算”由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进行拨付的,这样,省对中央来说,最后一批借款到第一批还款的间隔时间只有3年,也就是说,最后一年借款的还款期限还未到,还款总额中已包含有这批借款在内了,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按每次借款额计算”,每年还20%,5年还清,这样还款手续就相当繁琐。以每年借款4次为例,每次借款分5次还清,4次借款就得20次才能还清,3年借款就得60次还清。这样的繁琐手续应该简化。看来,按每年实际借款总额计算,既合理,又简化手续。我们拟按此计算方法,各有关省也同意。
三、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在征求有关省、区开发办和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草拟了“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的规定”,对有偿资金回收统一规定为:“按每年实际借款总额计算,从借款之年起,第7年开始还款,每年11月底前还20%,第11年11月底前还清。”这样做,一是符合《办法》规定。二是为省(区、市)创造了更为宽松的条件。例如:还款时间从按月计算改为按年计算,不管每年借几次款,都以当年11月底为准,这在每年还款时间上本身就宽松了;计算额度从按3年计划借款总额计算改为按每年实际借款总额计算,3年实际借款的还款期限就从第11年还清延缓到第13年还清,还款年限又宽松了2年。三是还款工作简便易行,更具规范性。四是便于资金的滚动周转,更利于农业综合开发。
现将《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的规定》报上,请审定。如认为可行,拟以领导小组文件下发有关省(区、市)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0年9月26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