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86]6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86-3-12
实施时间:1986-4-1
失效时间:1997/9/8 0:00:00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财税字[1986]6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86-3-12
实施时间:1986-4-1
失效时间:1997/9/8 0:00:00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的精神,现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节约能源,严格控制烧油,对锅炉和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和重油,除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和按国际价格结算的以外,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二、对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允许贷款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收益归还。对这部分在所得税前归还的节能贷款,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凡符合现行税法对新产品的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照顾。
四、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引进的节能机器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对按财政部(86)财工字第17号《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提取和发放的节约能源奖金,免征奖金税。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