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在制定与颁布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如下:
	  1、 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出口货物、 旅客,应按每次所得的运输总收入(包括基本运费和各项附加费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这两种税实行合并征收,税率定为百分之三。 其中,工商统一税税率为百分之二点五, 工商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零点五。
	  另外,按照应纳税额,随征百分之一的地方附加。
	  2、 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货物、 旅客,以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应在轮船离开起运港口以后,及时向港口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纳税。申报纳税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轮船离港后三十天。
	  3、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海运协定》或其他协定中, 有相互减税、免税条款的国家的轮船,其运输收入,按协定中的条文规定,减征或免征有关的税款。
	  4、对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加收拖欠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偷税漏税的,除补纳偷漏的税款外,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违章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5、本规定自一九七四年七月一日零时起执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1996]8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6-10-24
	实施时间:1996-10-24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319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1-10-6
	实施时间:20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