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改变1988年“印花税”缴款的预算级次。即从1989年1月1日起,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此项收入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印花税”改变预算级次后,各地在缴纳“印花税”税款时,仍按《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规定的33款“印花税”科目,并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缴库。我部1988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花税”“城镇土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印花税”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我部《通知》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规定和缴库办法仍继续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