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劳社养发[2002]116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2-9-5
实施时间:2002-9-5
失效时间:2008/6/25 0:00:00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40元提高到170元。
  二、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区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60元提高到190元。
  三、 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54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 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