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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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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价费字[1990]22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0-4-10
实施时间:1990-4-10
失效时间:2001/11/15 0:00:0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些证照,收费标准普遍偏高,引起一些不良反映。为加强证照收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照费的审批权限
  (一)国务院各部门发放证照、应将印制证照的有关成本资料如实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核定收费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放的证照,其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二、证照收费的原则
  (一)证照收费应严格按工本费核定,不得附加任何形式的管理费。
  涉外证照可参考国际上同类证照的收费标准制定。
  (二)证照收费原则上以收抵支,如有节余,全部上交财政;对财政部门已核拨经费的,则不能再收费。
  (三)工本费核算办法:
    (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率)
  单位证照收费标准=印制总数量
  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
  运杂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
  损耗率:不超过10%。
  证照印制应以节约实用为原则,证照收费应专款专用。
  三、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证照收费的管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自文到之日起,国家物价局[1988]价涉字48号文件应即废止。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br>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br>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6号<br>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br> 发文时间:2001-11-15 <br> 实施时间: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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