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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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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发文文号: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1-8-9
实施时间:2001-8-9
法规类型:实务公告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明确相关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会计报表特定要素、某一会计报表或整套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特定主体同意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发现的事实出具报告。
  本公告所称特定主体,是指同意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委托人及报告的其他使用人。
  第三条 特定主体应当对商定程序的充分性负责,并承担程序可能不足以实现其目的的风险。
  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发现的事实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报告中明确说明执行的程序和发现的事实,但不应对财务信息是否公允反映发表意见。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确认特定主体已经明确理解商定程序和业务约定书的条款。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约定书后附送预定的报告格式。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务性质,包括说明执行的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对财务信息是否公允反映发表意见;
  (二)委托目的;
  (三)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特定主体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五)拟执行商定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六)预定的报告格式;
  (七)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报告仅限于同意执行程序的特定主体使用,以避免不了解执行商定程序原因的其他人士对报告产生误解。
  如果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九条 如果无法与所有特定主体讨论拟执行的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特定主体的代表进行讨论,查阅与特定主体的往来函件或向特定主体递交预定的报告格式。
  第三章 程序和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对执行商定程序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商定程序通常包括:
  (一)检查;
  (二)监盘;
  (三)观察;
  (四)查询及函证;
  (五)计算;
  (六)分析性程序。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商定程序的过程形成工作底稿,以支持报告中发现的事实和证明按照本公告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了商定程序。
  第四章 报 告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委托目的和执行的商定程序,以使特定主体了解其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说明执行的程序是特定主体同意的程序;
  (五)说明按照本公告执行了商定程序;
  (六)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七)特定主体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八)列出执行的程序;
  (九)说明发现的事实,包括对错误和例外事项的详细说明;
  (十)说明执行的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对财务信息整体是否公允反映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十一)说明如果执行额外程序、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其他应报告的事实;
  (十二)说明报告仅限于同意执行程序的特定主体使用;
  (十三)必要时,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有关,不得扩展到会计报表整体;
  (十四)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盖章和地址;
  (十五)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十六)报告日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十六条 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录: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参考格式
  对应收账款明细表
  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X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Y公司200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执行了商定程序。这些程序经贵公司最后决定,其充分性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工作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进行的,目的是协助贵公司评价Y公司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现将执行的程序及发现的事实报告如下:
  一、执行的程序
  1.取得Y公司编制的200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验算合计数,并与总分类账核对是否相符。
  2.从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抽取50家客户,检查销售发票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是否相符。抽取方法是从第10家客户开始,每隔20家抽取1家。
  3.对应收账款明细表中余额最大的200家客户寄发询证函,函证余额占应收账款明细表合计数的比例为80%。
  4.对未回函的客户,检查销售发票、发运凭证和订货单是否相符。
  5.对回函金额不符的客户,取得Y公司编制的差异调节表,并检查调节项目是否适当。
  二、发现的事实
  1.执行第1项程序,我们发现应收账款明细表合计数正确,并与总分类账核对相符。
  2.执行第2项程序,我们发现销售发票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相符,抽取余额占应收账款明细表合计数的10.5%。
  3.执行第3项程序,我们收到180家客户的回函,其余20家客户未回函。
  4.执行第4项程序,我们发现未回函的20家客户的销售发票、发运凭证和订货单相符。
  5.执行第5项程序,我们发现除以下回函金额不符外,其他差异通过差异调节表调节消失(列出回函金额不符的应收账款)。
  由于我们并非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因此不对上述应收账款明细表是否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如果我们执行额外程序或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可能会发现其他应向贵公司报告的事实。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第一段所述目的,不应用于其他用途或分发给其他人士。本报告仅与前述特定项目有关,不应将之扩大到Y公司会计报表整体。
    A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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