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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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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4]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4-1-22
实施时间:1994-1-22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西安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1993〕 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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