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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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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7]9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7-2-18
实施时间:1997-2-18
失效时间:2006/4/30 0:00:00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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