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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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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55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7-19
实施时间:2000-7-19
失效时间:2011/1/4 0:00:0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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