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8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8-2-10
实施时间:1998-2-10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997]第2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