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式样印发给你局,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本表自2002年3月1日起使用。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4-6-30
实施时间:20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