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5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1-18
实施时间:2000-1-18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