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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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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2]2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2-3-13
实施时间:2002-1-1
失效时间:2009/1/1 0:00:00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补充说明:

本文件发布过2次,第一次发布的文件漏了“应税”字样。(感谢深圳佚名网友电话提出修改)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作废。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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